索引号: 113308810026303481/2023-15642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12-19

关于开展江山市民办幼儿园2022年度检查(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决定开展2022年度民办幼儿园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党建入章,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财务后勤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管理等情况。

2.办学规范管理情况。本年度办学机构领导班子任职条件、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办学设备设施的投入、管理队伍及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办学安全管理情况。本年度在行政管理、安全管理措施、制度建设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校舍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许可情况,食堂卫生条件是否合格等情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幼儿园,须提交下列材料:

1.《江山市民办幼儿园年检报告书》(附件1一式二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2022年民办教育机构重要变更事项的批准(复印件);

4.2022年度收费审批(《收费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5.2022年度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印刷品及广告备案表(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8.有食堂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9.银行开户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

10.《江山市民办幼儿园年检用表》(附件2),一式二份;

11.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的章程。

以上材料,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准备好,以便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现场审核。

四、年检程序

2022年度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准备材料阶段(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幼儿园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政策,对照《江山市民办幼儿园年检用表》(附件2),对本年度(时间跨度为2022年1月-2022年12月)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形成相应的台账材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实地检查阶段(2024年1月1日至1月15日)。市教育局组织相关科室成立检查组,审核幼儿园上报的年检材料,查看幼儿园的年检台账,并对幼儿园一年的校舍安全、消防安全、办学规范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特别要对常规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核实。

第三阶段:整改复查阶段(2024年1月16日—1月31日)。

根据年检工作总结材料,形成年检的初审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须在整改期限内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达到合格要求的,给予认定年检合格,准予下一年度继续办学;逾期不整改者或整改不彻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其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停办。

第四阶段:总结公示阶段(2024年2月1日—2月8日)

年检初审结论将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查询、监督,作为民办幼儿园评先评优、扶持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年检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按时上报有关材料,要进一步明确年检中法人的责任意识,年检工作组提出的意见,法人应作出签字承诺。

2.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3)学校存在危房;

(14)消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5)其他情况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附件1:江山市民办幼儿园年检报告书.docx

附件2:江山市民办幼儿园年检用表.docx

   



江山市教育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