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525/2023-15632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杭州盛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鲍友财、周彩娟应诉被申请人杭州盛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浙江山劳人仲案(2023)252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盛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鲍友财、周彩娟医药费1174.7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44622元。
二、被申请人杭州盛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鲍友财、周彩娟应发放给鲍杜晖的工资8000元。
三、上述裁决于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公告在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江山市县河东路9号B区217室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程燕,电话:0570-459532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