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3-1555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贺村镇 成文日期: 2023-04-26
发文字号: 贺政〔2023〕3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99H-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贺村镇

>政策解读<

各行政村(社区):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效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根据《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经镇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一)建立资产资源发包预审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在资产资源对外发包前需经村民主商议。其中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下,累计租金在2万元以内的需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或累计租金2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镇资规所、“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行为的监督指导,对是否符合镇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合同涉及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冲突等进行审核并出具预联审意见(附件一:贺村镇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预联审和交易审批表)。

(二)建立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需将合同报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提交村两委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时形成的决议、贺村镇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预审和交易审批表、经济合同(补充协议)原件、经济合同中标方公示结果等。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每年度发包合同的管理登记,统一建立台账、统一合同编号。村报账员须及时将发包合同各项信息录入“三资”系统,并做好存档。

(三)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年报告制度。村经济合作社报账员要对本村的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及时做好统计、并对合同兑现情况每月核查。每年12月20日前组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对当年度资产资源兑现情况进行公布。12月25日前将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公布的决议、年度合同兑现情况交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

(一)规范合同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的主体为村经济合作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经济关系的,均应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其签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统一的《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招标前承包款的确定应考虑物价因素和逐年增长的趋势,建立逐年增长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规范合同期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店面、厂房、仓库等经营性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期限一般为5年。

2.晒场、堆场、山塘、水库、鱼塘、杂地等自然性资源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山场等自然性资源项目使用权承包、租赁或者拍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确需延长的,按要求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依法应当报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经镇初审后逐级报批。沙场、沙滩、采石场等使用权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依照资规、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按下述规定执行:

1.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下以及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发包,发包前需在村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

2.进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项。

①山塘、水库养殖水面经营承包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②农林产品所有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③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源使用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⑤农村集体所有房屋、场地出租,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同批次项目年租金评估价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⑥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经营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⑦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选位权),同批次1户以上50户以下;

⑨农民自愿申请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同一产权人出让标的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多个产权人同批次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⑩农村集体所有房屋出售,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多个项目评估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幅(块)出让评估价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⑫产权交易项目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出让底价1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经中介机构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字盖章确认。

三、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各行政村必须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本实施细则。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自行交易项目做好业务指导,标后管理抽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度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清查、合同管理抽查,发现有违法、违规等问题的,依法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镇纪委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规模标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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