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970D/2023-1552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4 |
为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质效,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一、涉外企业金融服务首次拓展风险补偿(封顶5万)
为深入贯彻稳外贸、稳外资的总体要求,加大对涉外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对开展“汇率保”汇率避险产品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的金融机构给予各2.5万元的风险补偿,其中,根据金融机构为企业首次办理“汇率保”汇率避险产品业务的数量,给予单户2500元的风险补偿;对累计办理业务金额(按12月末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的1‰予以风险补偿(超出标准按总额分摊);按照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首办户”的数量,给予单户1000元的风险补偿。
二、碳账户体系金融场景运用风险补偿(封顶100万元)
为进一步做好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发展,深入构建碳账户金融运用体系,更好地发挥碳账户在金融机构端的运用,实现辖内碳账户贷款运用上进一步让利于企业,提升企业的信贷需求满足度。对金融机构碳账户金融贷款安排风险补偿资金100万元,按碳账户贷款的累计发放金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超出标准按总额分摊)。
三、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使用风险补偿(封顶45万元)
为推动各金融机构用好用足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放的贷款安排风险补偿资金45万元,按贷款金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超出标准按总额分摊)。
四、制造业贷款、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业务风险补偿(100万元)
为深化企业融资增信服务,重振江山工业雄风,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贷款、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切实提升企业融资获得感和满意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制造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各安排风险补偿资金50万元,按新增贷款本金的1‰予以风险补偿(超出标准按总额分摊)。前面三项如有剩余资金,均划入第四项统一使用。
各金融机构要用好风险补偿激励资金,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将部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经办人员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的激励(总额不超过40%),并制定《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江山市金融服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江山市支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