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20201/2023-155195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发文字号: | 江民〔2023〕6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10-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调标程序的通知》(江政办发〔2022〕13号)“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依据就高原则,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和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中较高的确定”规定。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现根据我市2022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和2023年度低保标准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2023年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江山市2022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31103元,据此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296元/月/人,但该标准低于现行特困标准1346元/月/人,依据就高原则,不予调整。
二、按照低保标准调整。2023年6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人,据此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430元/月/人,执行时间:2023年6月1日起。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江山市民政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统计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