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5756/2022-15069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张村乡 成文日期: 2022-08-08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
(信访件编号X202109170029)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2-08-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张村乡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信访件编号X202109170029)已整改完成,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信访内容

张村乡双溪口溪被任意围堰、取砂石,破坏生态环境,全村的生活、生产垃圾全部投放到大溪边任河水冲走,影响饮用水源。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查,情况部分属实。

(一)关于“张村乡双溪口溪被任意围堰”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经查,根据张村乡双溪口溪堰坝工程资料,该项目是由江山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江民移〔2021〕1号)及水利局下拨建设补助资金建设,并于2019年8月26日经张村乡党政联席会议商议通过(编号:第1935号),同意进入张村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实施,预算约40万元。

2021年9月18日现场勘查,双溪口村不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任意围堰的行为。现场检查时,由于今年降水较多,河水湍急,河道存在砂石堆积现象,未及时清理。

(二)关于“张村乡双溪口溪被任意取砂石,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据江山市水利局反馈,之前市水利局接到关于张村乡双溪口溪被任意取砂石的举报,派出水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7日对廖贵林涉嫌在双溪口溪张村乡双溪口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外运砂石料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廖贵林在双溪口溪张村乡双溪口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外运砂石料约38立方米的情况属实。廖贵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2021年8月30日市水利局将廖贵林在双溪口溪张村乡双溪口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外运砂石料的线索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2021年9月9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廖贵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04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52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合计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元整(2520.00元)。

经现场检查并调阅资料,该问题属于重复举报。

(三)关于“全村的生活、生产垃圾全部投放到大溪边任河水冲走”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据了解,自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以来,双溪口村制定巡河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安排人员定期对河道垃圾、渣土、河道堤防安全隐患等重点问题开展巡查,确保河长制落实到位,营造水清岸绿的乡村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

经现场检查,双溪口村现居住的村民较少,并设置有垃圾收集点,未发现污染河道的情况。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2021年9月18日下午,江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双溪口溪原取砂点上游20米、下游20米和双溪口溪入库口3个点位分别采样一份。经检测,3个点位的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I类标准(江环监(2021)水字第61号)。饮用水源并未受到影响。

三、整改措施

(一)张村乡将督促双溪口村定期开展河道疏浚,平整河床,提高防汛能力,进一步提升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村内河流环境健康。

(二)市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已于2021年9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045号),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张村乡人民政府、双溪口村在后续中将加强巡查,避免违法取砂问题发生。

(三)张村乡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巡河长效管理机制成效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满意度,引导村民广泛参与“五水共治”,从而达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四、整改完成情况

已完成整改。

公示期为 2022 年 8 月 1 日至2022年 8 月 7 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来电来函如实反馈。

联系电话:18758970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