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8153XN/2022-15137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8-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2〕行034号

发布日期:2022-08-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人:  徐**   性别: 女 年龄:  54   身份证号: 330823************

家庭住址:  江山市虎山街道翠苑山庄7幢1单元102室   邮政编码:  324100

所在单位:     江山市双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5********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上余镇上徐埂1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双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江山市双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北侧一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事实,徐**作为企业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公司疏散通道堵塞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2〕08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令〔2022〕042号)、现场检查照片1份;2.江山市双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徐**的询问笔录1份;4.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2022年 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 余巍魏 、 李祎 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2〕行0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对徐**给予 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 8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