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2-1511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
发文字号: | 江政发〔2022〕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22-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集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集聚对象及条件
1.全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条件的对象。
2.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货币安置和托底安置的,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拆除原宅且收归村集体。选择市、镇两级迁建安置点集体土地建房的,自愿放弃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原宅且收归村集体。本次安置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3.以户为集聚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集聚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规定的“宅基地管理户”标准执行,允许置换安置。
二、集聚类型
集聚类型分为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村搬迁是指自然村或行政村整体搬迁的类型。
2.零星搬迁是指除整村搬迁以外其它符合搬迁条件的类型。
三、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国有土地
1.公寓安置。指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购买国有(划拨)土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
(1)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
(2)第二种方式,按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低于60㎡,按60㎡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60㎡至180㎡之间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可就近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80㎡的,按180㎡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
(3)安置户享受的可安置面积按政府核定的安置价购买,超过可安置面积的增购面积按政府优惠价购买,每户可享受的增购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安置户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以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五年后上市交易。
(4)安置户可根据家庭自身经济条件,允许在本户能享受的可安置面积内减档认购,减档后多余的安置面积由政府按政府安置价回购。
(5)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房政府安置价、政府优惠价以安置小区当年政府公布价为准。
2.货币安置。指选择领取政府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共富券),购买本市城区商品房(房屋开发公司一手房)折抵相应购房款的方式。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补偿、补助(奖励)的同时,按照大户(5人及以上)18万元、中户(3-4人)16万元、小户(1-2人)14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二)集体土地
1.迁建安置。指选择到市、镇两级迁建安置点,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安置的方式。
(1)迁建安置以户为对象,“户”的认定严格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执行。每户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具体面积由各个安置小区规划确定。安置小区建房管理应严格按《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管理办法》(市委办〔2018〕103号)执行。
(2)选择到市级迁建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户,允许跨乡镇进行安置;选择到镇级迁建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户,允许跨村进行安置。
(3)宅基地的价格采取有偿竞位方式确定。
2.托底安置。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补偿、补助(奖励)的同时,选择到乡镇(街道)、村集体周转房(不超过60平方米)居住的,给予大户(5人及以上)8万元、中户(3-4人)7万元、小户(1-2人)6万元的补助,选择投亲靠友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具体由乡镇(街道)垫付、财政结算。
四、安置人口确认
家庭人口按本户在册人口计算,不含挂靠人员;属本户家庭在册城镇居民,若未享受过一切房改优惠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具体安置人口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中“建房人口”的认定标准执行。其中,增计的安置人口只能享受安置面积,不能享受奖励和补助。
五、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和向上级争取的专项扶持资金。搬迁安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搬迁奖励。对自愿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货币安置和托底安置的农户,按每人50000元予以奖励,其中选择到乡镇(街道)、村集体周转房居住的农户该笔奖励资金划入村集体统筹管理使用;对自愿选择集体土地迁建安置的农户,按每人12000元予以奖励。
2.拆房退地补偿。对自愿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货币安置、托底安置的搬迁户,拆除原合法建筑并退出宅基地后,按照其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结合集聚类型、搬迁规模、安置方式、完成时间等因素自行制定,鼓励提高整村搬迁和城区国有公寓安置对象的拆房退地补偿标准。
3.整体搬迁奖励。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搬迁户,按每人15000元予以奖励。
4.困难补助。低收入农户每人额外追加15000元补助。
5.补助(奖励)计算人口均为申请时户籍实际在册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公寓房安置的农户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政策。
六、安置小区和安置点的建设与管理
1.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小区由市属国有公司统建统管。
2.市、镇两级迁建安置点采用总量控制、限期申请制度;创新统规自建、统规代建等模式,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建设新型农村集聚小区。
七、其他
1.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民集聚转化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集聚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各相关部门要将农民集聚转化工作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城乡风貌提升、农民住房安全保障、全域土地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等结合起来,强化资源、资金、项目、力量统筹融合使用,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3.为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造血”功能,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村级补助资金要鼓励用于购置市级共富产业园等项目股权收益份额。各相关单位要全力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共富产业园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全面拓宽强村富民渠道。
4.为有效盘活城乡闲置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应,对农民集聚转化类复垦项目按照零星搬迁和整村搬迁两种情况进行分类包干管理,具体实施意见由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户名义非法转让、买卖或占有安置宅基地;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销安置房所有权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自施行之日起我市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政策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有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