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3481/2022-14977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2 |
发文字号: | 江教 〔2022〕47号 |
各直属单位,市属学校、督学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校级领导职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全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督学中心、直属单位。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类别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领导,推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压缩学校领导职数。
(二)公开选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民主集中制等原则,加大公开竞争上岗力度,不断探索及拓宽干部选拔的方式方法,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素质优良、作风正派、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学校领导岗位。
(三)因校制宜。根据学校规模、学段特点、学校性质等情况,在坚持“职数不增加、岗位不突破”的前提下,设定相应领导职数。鼓励各校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实行职能合并等方式精简机构和减少职数。
(四)强化管理。校级领导实行任期制,校级领导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10年。首次提任校长、园长或副校级领导的,均需试用一年,试用期满,且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用,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鼓励市属学校的年轻后备干部到农村学校或边远薄弱学校任(挂)职,实行多岗位锻炼,原则上拟提任城区学校校级领导的,必须具有农村学校领导岗位的任职经历。新上任的校级领导,必须按时主动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的合格证书。对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校级领导,应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五)实行回避。若一方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则其配偶、直系亲属以及近姻血亲等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中层及以上干部职务,不得从事学校财务工作,应实行人事回避。
三、职数设置
(一)直属单位
教师进修学校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3名,党组织领导1名。教育技术中心可配备正职领导1名,副职领导1名,党组织领导1名。
(二)督学中心
督学中心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原则上1名。
(三)中小学(幼儿园)
1.高中段学校规模在48个班及以上的,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4名;规模24—47个班的,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3名;规模24个班以下的,校级领导配备控制在3名以内。
2.初中段学校规模在48个班及以上的,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4名;规模24—47个班的,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3名;规模13—23个班的,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2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校级领导配备控制在2名以内。
3.小学段学校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的,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3名;规模在24—35个班的,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2名;规模在12—23个班的,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1名;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可配备校级领导1名。若有下属完全小学或教学点的学校,可根据分布点及规模相应增设副校级领导。
4.少体校和培智学校可配备校长1名,副校级领导2名。
5.幼儿园规模在10个班以上的,可配备园长1名,副园级领导2名;规模在6—10个班,园级领导配备控制在2名以内;规模6个班以下的,园级领导控制1名以内。
6.九年一贯制学校,可参照相应小学段和初中段的规模标准进行灵活配备校级领导,但领导职数必须低于两个学段标准配备职数之和。
7.因工作需要兼任多个学校校长或党组织(含联合支部)负责人的,其人事关系所在的学校,可增配一名副校级领导。
8.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原则上实行“一肩挑”,学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党组织可根据实际,配备书记或专职副书记。校长为非中共党员的,建议由副校长兼任。
9.中心成校校长由督学中心主任兼任,各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校长由所在乡镇、街道小学校长兼任。
10.学校(幼儿园)校级领导被派往分校(分园)担任负责人的,可不占学校(幼儿园)领导职数。
11.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需要,教育局可适当调整中小学校级领导职数。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规范学校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是进一步深化我市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教育人事改革和提升教育发展内涵的重要内容。各校务必要认真学习各类上级文件,不断形成政治上讲规矩,工作上守纪律的全局意识、服从意识和责任意识,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协作,互相支持,充分发挥学校行政团队的管理效能。
(二)严格管理。学校领导职数实行统一管理、从紧控制。任何学校都不得自行超标准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要压缩学校工勤、教学辅助等非教学人员岗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
(三)严肃纪律。凡是没有职数空缺的学校,一律不得新提拔干部或增加校级领导配备;已经超配的,在未消化前不得新增配备其他干部。各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推诿、扯皮,必须主动承担起岗位责任,对违规配备领导干部、不主动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将按相关党纪、政纪予以追究。
五、其他事项
(一)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二)原则上在学校担任基层党组织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支部委员的,以及“挂职副校(园)长”和隶属群众团体负责人的工会主席等岗位,不作为学校行政领导岗位,不纳入局管干部管理范围。但可以作为学校内部基层党组织领导、行政班子和群众团体领导,享受副校级相应的工作待遇,其中工会主席按市里有关政策享受副校级待遇。
(三)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在实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江山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日
抄送:衢州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
江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