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2-15035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7 |
被处罚人: 周** 性别: 男 年龄: 56 身份证号: 33082319**********
家庭住址: 江山市市区虎山一区7幢403室 邮政编码: 324100
所在单位: 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9********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6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会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0吨电子功能材料(即碳酸丙烯酯)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2022年2月初至2022年5月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擅自组织车间主任毛**进行碳酸丙烯酯的生产。周**作为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0吨电子产业功能材料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擅自生产负直接责任。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2〕67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江应急现决〔2022〕13号)、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江应急查扣〔2022〕1号);2.郑*、王**的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胡**、刘**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周**、毛**的调查询问笔录各4份;3.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郑*、王**、胡**、周**、毛**、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0吨电子产业功能材料项目备案信息表复印件1份;5.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0吨电子产业功能材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1份;6.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环氧丙烷、销售产品碳酸丙烯酯、副产品丙二醇发票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2022年 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 王剑 、 张志建 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江)应急告〔2022〕行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周**给予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