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2-14871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7 |
被处罚单位: 江山沁园春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安库山小区6-3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严**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2月22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山沁园春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江山沁园春家居有限公司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未启用状态,车间粉尘积附较厚,未及时进行清理,在要求企业提供报警装置检维修记录和粉尘清扫记录时,企业也未能提供,经问询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过年期间对全厂进行检维修,将油漆中间仓库、调漆房、底漆房、面漆房、喷涂房等五处场所报警装置关闭,年后复工复产时未对报警装置进行定期的检维修,并及时启用报警装置,车间内粉尘也未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即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未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2〕011号)、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江应急责改〔2022〕009号);2.江山沁园春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严**、安全员严**的询问笔录各1份;3.严**、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江山沁园春家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余巍魏、惠向丙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2〕行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山沁园春家居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