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8153XN/2022-1487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6-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2〕行013号

发布日期:2022-06-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  浙江名帆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峡口镇迎祥西路12-3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毛**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名帆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名帆家居有限公司使用和存储油漆、稀释剂等危化品,自2020年末投产以来未对危化品使用和储存的安全生产条件完成安全评价,即存在浙江名帆家居有限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2〕01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2〕011号)各1份;2.浙江名帆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毛**的询问笔录1份;3.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浙江名帆家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余巍魏、惠向丙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2〕行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名帆家居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