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2-14881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柴登祥 职务:局长
住所地:江山市江滨路61号
第三人:郑某甲
申请人郑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回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涉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5月6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5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补正相关材料。5月10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7月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决定,将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并定于7月12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收到听证会通知后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定性不准确,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首先,一、申请人出生于江山市贺村镇某村村该处,成长于该处,对自家房屋周边的土地现状变化非常了解,非常熟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称案涉建筑的地块为村庄存量建设用地不需要办理农转用的说法,申请人经查阅:1、案涉建筑地块约36㎡在1995年前的土地现状为基本农田,1995年后案涉建筑及周边地块土地现状为晾晒场(设施农用地)。2、2011年9月份编制的《江山市淤头镇某村村庄规划》中“02村域用地现状图”中案涉地块的图斑也是耕地,“02村域用地现状图”与“0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图斑界址范围有着明显区别。3、浙江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库矢量图件也显示案涉建筑部分地块为农用地。4、2012年的前历史影像卫片图现状均为农用地。二、被申请人回复称:“如你认为我局在郑某甲建房审批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江山市纪委、监察委反映。”申请人认为该回复适用法律错误,此回复实质上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却以信访答复予以处理,以期搪塞行政相对人的请求。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其有别于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察范畴。其次,申请人认为:1、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七、第十条,结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提交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9.2.2条,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3、现状为建设用地,也可能是因违法用地随着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建设用地,如果办理手续,需要按原地类办理,涉及耕地的应补充耕地。最后,申请人认为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正信仰。人们是否理解、接受并服从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关键在于所查问题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对申请人的质疑有无解释清楚,这三者间的结合是否严丝合缝、论证有力,这一切,都有赖于贯穿办案全程的释法说理。不进行充分的说理根本无法厘清法律关系、应做到释法相融依法处理。因此,惟有释法说理,才能让人心服口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非法用地等行为的查处职责。根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为案涉建筑的相邻权人,与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查处职责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对同村的第三人违法占地、建房进行查处。经调查,从申请人与第三人房屋之间的方位、界址、距离等看,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违章的位置与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二)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复议机构才应当予以受理。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并不具有适格主体资格。申请人复议诉称“申请人为案涉建筑的相邻权人,与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查处职责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正确。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反映的情况,经查阅申请人的母亲戴某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日期为2012年10月22日,而原江山市规划局出具第三人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XXXX(贺)号)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不存在申请人所陈述的先建后批先建后完善审批手续等情况;经查阅淤头镇(2011年11月19号正式并入贺村镇)1996年、2005年、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三人建房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均为村庄(建设用地),又查阅淤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显示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也属于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因此,第三人户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其用地审批前不需办理农转用手续,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涉及占用部分耕地未办理农转用,涉嫌违法用地合法化”的情形。故申请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反映的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依据该查明的事实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无错误。三、被申请人非查处履职的执法主体。申请人于2021年4月5日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举报要求对同村的第三人违法占地、建房进行查处,就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要求的查处不具有法定的职责。现申请人复议诉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是不存在的。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答复合法。申请人于2021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形式举报同村第三人违法占地、建房,并要求进行查处,对该举报被申请人在查明情况后,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就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并无申请人复议诉称的:“回复事实严重不符,定性不准确,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情形。
2021年6月16日,本机关向第三人邮寄《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衢江政复〔2021〕16号),第三人于6月17日签收。截至本案审理终结,本机关未收到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
经查明:2021年4月5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以第三人建房先建后批、非法占用耕地等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原江山市规划局为第三人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第三人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查处。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后,经调查,于4月13日作出《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回复》,其中载明“1、关于第三人建房系先建后批等问题。经查阅,你母亲戴某与郑某甲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日期为2012年10月22日,而原江山市规划局出具郑某甲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XXXX(贺)号)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不存在你所陈述的先建后批、先建后完善审批手续等情况。2、关于郑某甲审批建房涉嫌非法占用耕地问题。经查阅淤头镇(2011年11月19号正式并入贺村镇)1996年、2005年、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郑某甲建房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均为村庄(建设用地);又查阅淤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显示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也属于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因此,郑某甲户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其用地审批前不需办理农转用手续,不存在你所说的涉及占用部分耕地未办理农转用,涉嫌违法用地合法化的情形”,并于4月15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回复》、邮寄面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后,依法进行了核查,在核实了相关事实后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进行了针对性回复,明确回复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但对申请人要求撤销其核发的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主张未予以直接回应,存有不当,鉴于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已能够证明其核发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且该瑕疵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回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