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882Y/2022-1483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江山经济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2-05-24 |
第一条 为规范江东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园区安全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园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该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管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三条 园区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园区公共道路等区域,装货车辆不得在危化品车辆(空车)停车场内停放。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安全管理要求:
1.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货必须在企业厂区内完成,空车停放到园区划定的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短时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 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按原装运介质类别在停车场内分区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
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空车)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特别是装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车记录仪,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第五条 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空车)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 公安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 消防大队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置运行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 生态环境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园区公共道路及危化品专用停车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1.开发区职能部门应对园区道路实施24小时动态巡查,发现违停车辆及时阻止。
2. 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3. 所有在危化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4. 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5. 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他用。
6. 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7. 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8. 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9. 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使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10. 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1. 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2. 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3.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4. 值班人员做好每日《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记录》等相关记录。值班人员要对重点部位、重点设施设备情况、车辆运行安全情况、生产作业安全情况、消防等进行巡查,对发现(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记录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通顺,字迹清楚。
第七条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带班领导应按照本园区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应急、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八条园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