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14G/2022-14711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9 |
发文字号: | 江林〔2022〕16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林业总场:
公益林是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强公益林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市自2004年实施公益林补偿机制以来,公益林管理工作总体良好,生态效益不断显现,广大林农普遍受益,但个别地方仍存在补偿资金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等现象。根据市巡察组反馈的公益林补偿问题,结合日常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公益林补偿发放到位
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各地要按规定明确补偿对象,确保公益林补偿发放到位。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农户与集体组织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补偿对象为五保户或无继承人的,其公益林补偿遗产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等集体的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等集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2019年4月1日之前,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仍有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部分的70%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村民代表或相关户主决议的,按照决议执行。
(三)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的公益林,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
二、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形式
(一)公益林补偿资金个人部分通过市乡镇(街道)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发放至个人社保卡(系统无法导入的外地社保卡更换其他卡号发放),国有和集体部分通过浙江省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代发。
(二)集体公益林补偿需发放给农户的,应制定分配方案。属村集体的,必须经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属村民小组等其他集体的,必须经2/3以上的相关户主同意。补偿资金按“三资”管理要求支付,不得以现金、领款单、工资单等形式发放。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合理确定公益林补偿面积
公益林补偿面积原则上按照相关林权证证载面积登记,各村公益林界定总面积与相关林权证证载总面积不一致的,每户公益林补偿面积按相关林权证证载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折算,有村民代表或相关户主决议的,按照决议执行。
四、及时调整公益林补偿
根据上级关于公益林与国土三调数据融合要求,从2022年开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落在国土三调非林地小班的,予以剔除(省级公益林落在国土三调园地和旱地小班的,暂时予以保留)。因与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征占用等原因需调整公益林的,各行政村应重新编制清册,经公示无异议及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市林业局。乡镇(街道)、行政村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五、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对发现公益林区划错误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市林业局、市资规局等部门积极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原因、及时修正错误;对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向市资规局按规定申请更正或补办;对存在林权争议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调处,调处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定,对裁定结果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结果作为公益林补偿对象及其相应份额的依据。相关问题未解决前,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市林业局提交暂停发放申请,市林业局审核后停发相应公益林补偿。
江山市林业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