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612C/2022-14641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各相关经营者: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保障市场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市发改局将扎实做好疫情期间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加强市场调查巡视,第一时间反映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