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81556H/2022-15406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成文日期: 2022-10-18
发文字号: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补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将其与全面推进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营造深学笃行的浓厚氛围,高水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条例》宣传贯彻

(一)推动部门带头学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接,积极将《条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普法重要内容,全面系统组织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将《条例》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将宣贯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年度述职述法报告,引导干部职工全面提升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能力。要积极依托浙政钉云讲堂平台,对《条例》进行释义和解读,面向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执法人员开展学法用法教育。

(二)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推动《条例》进部门、进基层、进企业、进社区。各地要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迅速兴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发动社会各界广泛融入《条例》的普法宣传,更好地关注《条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要结合职能优势,寓普法宣传于《条例》的运用当中,通过开展现场执法观摩、执法比武、典型案例现场评析等活动,提高普法教育的实战实效性。

(三)拓展宣传教育渠道。要广泛调动各种资源,多层次、分类别、立体化推进《条例》宣传。要统筹运用印发单行本和宣传挂图、拍摄短视频、推送公益短信等手段,将《条例》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无废城市”建设宣传载体、文化礼堂、普法长廊等的展示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感染力。

(四)建立《条例》配套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分解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合力推动《条例》落地。对照《条例》明确的事项,列出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分工,不断强化配套制度、举措、平台、能力等支撑,保障《条例》落细落实落地。统筹把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全面梳理亟需制修废的政策文件,加快清理完善,积极推动形成科学完备的法规实施体系。

三、强化《条例》宣传贯彻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任务来抓,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以积极主动、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结合贯彻落实《固废法》,坚决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夯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把《条例》学懂弄通做实,结合“三服务”活动深入一线开展宣传解读工作,帮助基层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规定,加大对部门、企业、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网格管理人员、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的宣传培训,推动各方面知责、明责、履责、尽责,汇聚宣传贯彻《条例》的强大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契机,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三)跟进监督检查。坚持依法监管,充分运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组织开展各类执法检查行动,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制度的刚性。要积极借助人大法律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抓手,加强督促检查,形成共同推进《条例》落实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宣贯工作的跟踪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请各地于2023年3月10日前,报送《条例》宣传贯彻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重大情况请第一时间反馈。

联系人:土固处 韩立,法规处 刘凤;联系电话:0571-28172893、28869049。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18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视频解读之序引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