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090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龚需林委员:

你在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村民与社员的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俗称“社员”而非“村民”,2014年进行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经确权的社员称为“股东”,而村民只要户籍在农村,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性质,都是“村民”。以上人员只有社员和股东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权利。其中,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只有股东才能享有;至于拆迁补偿则要根据物权情况由相应的所有人获得,并不一定仅限于社员;征地补偿则要根据土地承包情况,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此类分配往往争议很大,许多村法治意识不强,往往通过民主决策或村规民约侵犯部分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决策或者村规民约是无效的。

二、关于社员的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上述标准还是比较具体的,你所提到的迁居外地但户口未迁移(外嫁女)、非再婚外嫁女(离婚女)、离婚后随女方子女、离婚后随男方子女,如果原是社员,应保留社员,如是村民则继续村民;离婚后男方再婚妇女及女方原生子女参照第十七条(二)(三)规定,应承认是社员;离婚后户籍已经迁移的妇女及其子女如果股份制改革时已经确权则继续享有,没有确权则随户籍迁移而失去;挂靠人员一般是非农人员,有村民资格没有社员资格。

三、以上特定人员的认定,从法律层面都能得到解释,但农村社会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传统习俗,涉及经济利益的事情很难一刀切,市层面制订统一标准往往按下葫芦起了瓢,需要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治理,这也符合国情实际。据了解,全国人大正在制订《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法》,将会对社员资格认定作进一步明确和修改,目前难以行政层面出台指导意见。接下去,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确保民主自治不走样。

感谢你对江山城乡社区治理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建言献策,促进江山加快发展。 



江山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