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2-15263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08 |
被处罚人: 王** 性别: 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 41030519**********
家庭住址: 浙江省江山市******** 邮政编码: 324100
所在单位: 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6********
职 务: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江山市江山****************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2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新型锂盐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从2021年12月开始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同时该公司主动供述其年产5万吨特种水性粘结剂、3万吨AONE及1.2万吨BSQ项目,1600吨/年电解液添加剂项目,1000吨/年碳酸亚乙烯酯项目,10000吨硅负极水性导电粘合剂及25000吨(BONE)项目,年产50000吨锂电池用粘结剂(zone)项目等5个项目从2020年10月开始在不同时间段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王**作为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管项目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对此负其他直接责任。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2份(江应急检记〔2022〕83、83-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份(江应急现决〔2022〕18、18-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2〕危14号);2.田**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王**、林*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田**、王**、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复印件1份;4.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目建设现场检查照片;5.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目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 张志建 、 陈西 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江)应急告〔2022〕行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王**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