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8153XN/2022-1531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2〕行49号

发布日期:2022-10-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浙江名雅居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8FP1R(1/1)

地址:江山经济开发区莲华山工业园莲花山大道20号邮政编码: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应急管理部检查组对浙江名雅居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浙江名雅居木业有限公司一车间1楼厂房和2楼厂房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1车间、4车间的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通过风机正压吹送到料仓,未采用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即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2〕100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2〕53号)1份;2.浙江名雅居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的询问笔录1份;3.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浙江名雅居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惠向丙、李祎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2〕行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名雅居木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