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2-14357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07 |
被处罚单位: 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7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0000161号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危险因素辨识未填写,未在动火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即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动火作业前未完成危害因素辨识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31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95号);2.王**、戴*的询问笔录各1份;3.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王**、戴*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00161号动火安全作业证复印件1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 王剑 、 王燎原 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1〕行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