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014G/2022-14442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2-01-28

严禁非法捕猎,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日期:2022-01-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近几年,江山市非法捕猎案件屡禁不止,仅2021年就有十多起非法捕猎案件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猎主要指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上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捕猎案例:

1、2020年12月,长台镇朱某某在其家位于“桃树坞”玉米地边通过设置捕兽夹的方式捕获了一头野猪,该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2021年4月,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2、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上余镇郑某某多次到新塘边镇一水库旁的山上放置捕兽夹,捕猎野猪4只、黄麂1只,涉嫌非法狩猎罪。2021年6月,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没收作案工具。

3、2021年4月23日夜,柯城区航埠镇姜某某在坛石镇的一个水库尾,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蟾蜍,数量达80只。姜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2021年6月,江山市法院作出判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4、2021年9月,张村乡余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张村乡的“徐口坞”山场放置捕兽夹,捕获一只野猪并当场打死,该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2021年12月被移送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引申——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

自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身上有大量未知的病毒、细菌和寄生物。有数据表明,78%的人类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


对“野味”坚定说不,

与动物和谐共处,

这不是一道选择题,

而是大自然告诉我们的标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