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3481/2022-14407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01-18
发文字号: 江教 〔2022〕6号

关于印发《江山市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江山市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山市教育局

2022年1月18日



江山市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和《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江山市教育局江山市财政局关于江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贴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江发改〔2022〕4号)等精神和相关财经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学校要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原则确定托管服务名单。要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课后服务费。

(二)公开透明原则。学校要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托管服务费发放办法、发放明细要向教师公开。

(二)因校制宜原则。学校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根据服务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段等实际组织情况,按“一校一案”的原则,因校制宜、公平合理制定课后服务费发放办法。

(四)均衡合理原则。学校要充分考虑“学期之间、年级之间、班级之间”差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标准。各校根据参与课后服务实际人数组班,人数较少的可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保持各班人数相对均衡。

(五)专项管理原则。托管经费使用遵循公开、规范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该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收费标准

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收费标准为500元/生•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参照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减免,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民办寄宿制学校除可收取暑期托管服务费外,其他课后服务项目不得收费;民办非寄宿制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中已包含课后服务费用的,不得重复收费。

课后服务费实行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故中途参与或退出托管服务的学生,学校应按实际参与托管时间收取或退回课后服务费(按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三、支出管理

(一)支出范围。课后服务费要足额用于支付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购买社会服务人员的劳务补助等,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每学期末要在校内公示课后服务收支情况,不得用于与课后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支出标准。课后托管服务费用主要以课时费、管理费和安全考核奖为主。

1.课时费:

根据学校收支情况,每天按2-3个课时计算,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课时,每节40-60元。

2.管理费:

(1)班主任补贴100-200元/月/人。

(2)非进班且实际参与托管的行政人员(含值周人员)每人每天60—80元。

(3)书记、校长按本校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平均数发放。

(4)其他管理人员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发放标准。

3.安全考核奖:学期结束后进行安全考核,相关费用从节余费用中列支。

(三)完善考核。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费发放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支出标准,实行分类考核,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体现不同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发放办法要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征求意见,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监督管理

(一)规范收费。乡镇法人学校要统筹做好辖区内小学课后服务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工作。课后服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实列支,并予以公示。课后托管收费应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相关费用由财政补助。

(二)规范运行。学校要严格规范课后服务,不得把课后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不得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托管服务;不得借课后托管服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等不规范行为。

(三)严肃纪律。学校要科学管理课后服务经费,确保课后服务财政补贴和向家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克扣、挤占课后服务费等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江山市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同步废止。



江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