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详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7个工作日(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1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给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0570-4572109、0570-4572118;联系地址:江山市双塔街道礼贤路298号。
附件1: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9月9日
附件1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步开启我市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新征程,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以数字化改革的思路,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特殊风景线。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八八战略”为纲,按照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要求,全面开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新征程,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保障与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融合发展,着力保障残疾人权利,确保我市广大残疾人在现代化道路上“一个不少”。
二、加强基本保障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低保金。对低保、低边家庭中的三级四级(精神、智力除外)残疾儿童,给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同时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金。一般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执行,同时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也不计入家庭收入。加大对困难残疾人走访慰问力度,防止因残返贫。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按规定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人作为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残疾人“家庭病床”全年服务费600元/张,服务费用于对责任医生、社区康复协调员上门走访的劳务费。劳务费补贴标准为责任医生上门服务50元/次,社区康复协调员上门服务20元/次。对纳入社区管理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给予全额保障。
(三)实施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实施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四项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以及其他不能自理(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分为四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950元、375元、188元的补贴。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将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纳入助听、助明、助行工程给予康复补贴。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8周岁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以及9-10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在自付部分金额范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康复训练补助;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0-16周岁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含肢体残疾类型)的儿童,每人给予最高20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和术后院内康复训练;对0-7周岁自费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听力残疾儿童给予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和具有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免费配发轮椅、护理床、助听器、假肢等大额辅具;对有腋拐、矫形器、盲杖等小额辅具需求的残疾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辅具使用年限为成人3年,0-18周岁可根据需求每年配发(补贴)一次。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加自由职业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残疾人,按全市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低保、低边残疾人20%的补助;给予其他残疾人10%的补助。为全市持证残疾人按人均不低于50元的标准,建立意外保险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已享受政府出资的相关保险产品的残疾人,不再重复享受残疾人意外险。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根据残疾等级优先提供公共租赁房屋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规划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无障碍配套房源。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加强对农村危房动态管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修缮危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拆建改造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房屋征收、异地搬迁、棚户区改造等,被征收人或其配偶为残疾人的,对其给予优先照顾。
三、鼓励创业创新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1、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落实残保金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达到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合理认定按比例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4、加强征收环节部门协同共治。残联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年审结束后将数据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定期检查残保金征收情况,对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或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催报并催(追)缴残保金。
5、按比例就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虚假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应认定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6、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或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实行残疾人单招单考。到2025年,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各党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市残联要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人力社保局、残联等部门要设置符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根据一人一档一画像,每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配置康复器材(设备)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内部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针对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等性质的工业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过程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优惠税费仍全额计入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鼓励工业企业集中安置残疾员工,提升该类工业企业亩均评价竞争力。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首次自主创业的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初期有困难的,经核准后给予2000元/人的首次创业扶持,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补助,以“初次申报优先,小额贷款优先”为原则,对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创办企业、生产服务的进行贴息补助,同一企业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4.5万元,并按实际贷款情况结算补助。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并符合失业人员就业扶助政策的,可享受失业人员各类就业扶助政策。鼓励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对残疾人个人开办网店,按网上年成交额每年给予1000元-5000元不等的补助。每年举办1次残疾人创业创新大赛,在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落实健康体检、工会疗休养等待遇。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全部纳入网格管理。村级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根据服务的人数和质量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市残联和市人力社保局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企业新招聘残疾人开展岗前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我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一)建立返贫监测机制。把残疾人返贫监测作为工作重点,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残疾人返贫监测的数字化场景应用,将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二)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支持残疾人创业创新,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等财政专项帮扶政策。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合法收益。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江山市残疾人之家庇护产品配送基地,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五、强化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医教结合机制,实现教育机构与卫生机构的无缝对接,实现卫生机构医生深入支持学校教育与康复工作。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对社会兴办的示范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给予0-18周岁残疾儿童每名每年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要求年度在训时间满10个月。积极鼓励符合要求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康复示范站,对评估通过的新增市级社区康复示范站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经费。
(二)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支持江山培智学校、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人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开展学前教育,积极开展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出台送教上门、随班就读规范性文件,落实送教上门的政策待遇,完善随班就读,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推进江山培智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特殊教育卫星班建设。按规定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到2025年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残疾学生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子女就学,学前教育阶段按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进行资助,免收义务教育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考取高中(职高)及以上境内全日制院校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低边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按低保家庭标准的50%给予补助,其中低保家庭,子女为残疾学生的,分别按每学年高中(职高)2000元、大专3000元、本科及以上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子女为健全学生的,分别按每学年大专1000元、本科及以上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考取高中(职高)以上境内全日制院校的残疾学生,分别按高中(职高)2000元、大专3000元、本科及以上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残疾人子女考取大专以上境内全日制院校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学成才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在中国境内全日制高校注册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据实报销学费、住宿费,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统筹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整合政府资源,推进残疾人之家和托养中心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全覆盖,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成2家残疾人之家,三星级以上残疾人之家覆盖率达80%以上。对经验收达到一定星级标准的‘残疾人之家’,按不同星级等级给予5万元-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同时结合星级等级,每安置1名残疾人,按不超过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8倍的标准给予运行补助。对享受企业退税的‘残疾人之家’按相关规定政策执行,不享受运行补助政策。鼓励安置残疾人5%(含)以上的规上企业新建或托管残疾人之家,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促进残疾人之家稳定发展。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制订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开展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创建工作。继续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城乡公交车,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50个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区要设置至少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将农村无障碍环境改造纳入美丽大花园建设考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逐步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传媒集团要开办手语栏目,或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或字幕。残疾人家庭安装使用网络宽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鼓励电信、移动、联通、华数公司等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资费优惠。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对承担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机构按每培训一人给予1500元培训补助,对经培训考试取得残疾人机动车驾照的残疾人给予1000元培训补助。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和阅览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人之家、集中托养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文艺、体育、技能等集训,在集训期间给予15元/天的训练经费补助。推进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健身示范基地建设,到2025年,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要建成1个残疾人文化艺术或体育健身活动示范基地,对创建成功的衢州市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六、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一)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就业培训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向社会公益性组织购买助残服务的力度,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三)壮大残疾人服务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四)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组织管理等制度。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组织机关支部、干部职工、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到2025年,全市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700人以上。
(五)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传媒集团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营造助残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将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考核,统筹推动落实。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所需的经费。确保各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教育、公安、卫健、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
(三)完善残疾人数字化服务机制。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数字化改革工作。开展全市残疾人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在数字化改革工程中,取消申请、审批环节,建立容错机制;建立“网格+助残”服务模式,提高帮扶精准性;建立致残事故监管执法、 残疾人金融信贷诈骗监管执法和涉残政策补贴监管执法“一件事”机制和工伤致残事故与企业“亩均论英雄”关联机制,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四)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利用数字化平台,加强涉残信息的推送和预警,加强线下的监管。建立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关联机制,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开通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渠道。市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及时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作出的规定且未涉及本意见的按原规定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群体,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步开启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以数字化改革的为牵引,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特殊风景线。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保障与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融合发展,全力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确保我市广大残疾人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个都不少”。
三、制定程序
1.调研、查阅资料情况。3月26日,市残联在5楼会议室就《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查阅省、市级《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多次邀请各相关部门多次前往双塔街道、大陈乡等乡镇(街道)、各残疾人之家开展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2.征求意见情况。2021年5月,市残联向财政等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财政的书面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
3.论证情况。2021年5月13日,在市大联动中心二楼会议室,市府办副主任徐惠明主持召开论证会,残联、民政局、卫健局、医保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局、体育局、信访局、司法局相关领导参加论证会,就《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论证,并就各自涉及内容发表意见。
4.集体审议情况。2021年7月,市残联于在5楼会议室召开党组会议,对《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作了充分的讨论,市残联党组成员分别对《意见》提出一意见建议。
5.法制审查情况。单位聘用律师对《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本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从总体工作目标、加强基本保障、鼓励创业创新、建立共富机制、强化公共服务、深化社会助残、加强组织领导七个方面进行阐述。
1.总体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八八战略”为纲,按照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全面开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新征程,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保障与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融合发展,着力保障残疾人权利,确保我市广大残疾人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个不都不能少”。
2.加强基本保障。①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②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按规定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开展残疾人“家庭病床”服务。对纳入社区管理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给予全额保障。③实施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实施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四项补贴制度,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④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实施“净居亮居”工程,提升残疾人的居住品质。
3.鼓励创业创新。①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②稳定发展集中就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③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④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4.建立共富机制。①建立监测机制。把残疾人返贫监测作为工作重点,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残疾人返贫监测的数字化场景应用,将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②建立增收机制。支持残疾人创业创新,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等财政专项帮扶政策。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合法收益。
5.强化公共服务。①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②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到2025年普及残疾儿童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③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鼓励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通过赋能提升升格为共同富裕助残服务中心。推进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成2家残疾人之家,三星级以上残疾人之家覆盖率达80%以上。④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制订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细则,开展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创建工作。继续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⑤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
6.深化社会助残。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壮大残疾人服务业,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
7.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完善残疾人数字化服务机制,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市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及时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