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1-13874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9-13

【社区矫正“警示教育”】以身试法的代价——训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发布日期:2021-09-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可轻易触碰,不要轻易越位。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训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重新收监,悔之晚矣。

社区矫正对象陆某某因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1年6月1日,陆某某到江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报到处办理报到入矫,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帮扶。

2021年7月17日上午,江山市司法局清湖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陆某某越界信息,马上与其本人核实情况并要求其返回,经查:陆某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衢州市衢江区某4S店保养车子,陆某某表示以为自己的活动范围是在衢州市范围内,所以未请假就出发至衢州了,陆某某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2021年7月19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陆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进行证据固定,并再次与陆某某强调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章制度,2021年7月20日陆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训诫处分一次,并对陆某某实施双重电子监管措施一个月。

江山市司法局清湖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将适时调整工作方式和监管措施,训诫谈话是司法所针对轻微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敲警钟、明纪律的重要教育方式,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教育矫治质量及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