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814720614934/2021-1373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详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7个工作日(2021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给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联系人:李先生、祝先生;联系电话0570-4573901、4573906;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8号,邮编324100。
附件1:《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征求意见稿)》
附件2:《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关于公布《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规定,现就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予以发布。2018年4月19日公布的《江山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江政发〔2018〕2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附件:1.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表1: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参照标准
房屋结构类别 | 楼层层高 | 重置价格(元/㎡) | 主要条件 |
框架 | 3.6米以上 | 1410~1510 | 房屋结构完好,内墙、天棚粉刷,外墙装饰,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 |
3.6米以下 | 1310~1410 | ||
砖混 | 3.6米以上 | 1210~1310 | |
2.9米~3.6米 | 1110~1210 | ||
2.2米~2.9米 | 1010~1110 | ||
砖木 (石砌) | / | 780~980 | 房屋结构完好,内墙粉刷,外墙装饰,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 |
泥木及其他 | / | 660~780 | 房屋结构完好,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 |
钢结构 | 5米~10米 (5米以下或10米以上按实际评估) | 400~600 | 简易结构。主要结构件为钢管,彩钢板围护及屋面,砼地面。 |
700~900 | 标准结构。主要结构件为型钢,砖砌矮墙、彩钢板围护及屋面,铝合金窗,砼地面。 | ||
900~1100 | 混合结构。砖墙全围护,型钢屋架,彩钢板屋面,铝合金窗,砼地面。 |
备注:1.特殊结构的企业厂房重置价格按实际评估确定。
2.房屋成新率以征收当年建成为100%,按照其建成年数每年折旧0.5%,最低减至80%,同时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在增减2.5%范 围内评估确定。
3.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和全 新状态房屋建筑物的正常造价,不包括土地价格和室内装饰装修费用。
表2: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有关设施补偿价格标准
名称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有线数字电视移机 | 户 | 50 | 移装一次性 | |
电脑宽带网迁移 | 台 | 110 | ||
电话移机 | 台 | 110 | ||
挂式空调移装 | 台 | 300 | ||
台式、柜式空调移装 | 台 | 400 |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 台 | 350 | ||
电能、燃气热水器移装 | 台 | 200 | ||
屋顶不锈钢蓄水桶拆移 | 台 | 300 | ||
抽油烟机移装 | 台 | 150 | ||
围墙 | 平方米 | 70 | 泥、石块墙(地下基础不计) | |
120 | 砖墙(地下基础不计) | |||
180 | 砖墙带不锈钢、铁艺等(地下基础不计) | |||
户外自建水泥晒场、路面 | 平方米 | 60 | 厚度在20㎝以下 | |
平方米 | 85 | 厚度在20㎝以上 | ||
挡土墙 | 平方米 | 200 | 石块砌体 | |
300 | 混凝土现浇 | |||
户外普通自来水管 | 米 | 20 | ||
挖掘水井 | 口 | 2500 | 深度6米以上的,每米增补300元 | |
压力井 | 口 | 500 | 配套齐全 | |
带泵机井(钻井) | 口 | 5000 | ||
水泥洗衣池 | 套 | 200 | ||
花岗岩洗衣池连台板 | 套 | 500 | ||
单独水塔、蓄水池 | 立方米 | 400 | 指混凝土结构水塔、水池,包含基座 | |
普通水泥浆砌水池 | 立方米 | 150 | 饲料池、沉淀池、鱼池 | |
单体消防水池、化粪池 | 立方米 | 350 | ||
木楼板 | 平方米 | 60 | ||
简易木门披 | 平方米 | 60 | ||
庭院内砼门斗、砼门披 | 平方米 | 690 | ||
庭院内普通大门 | 平方米 | 140 | ||
庭院内花坛 | 平方米 | 80 | ||
简易棚 | 平方米 | 80~200 | 无围护结构 | |
其他结构临时建筑 | 平方米 | 200~300 | 有围护结构,包含附属仓房、牛棚、猪舍、室外厕所等附属房 | |
砖木结构临时建筑 | 平方米 | 410~510 | ||
混合结构临时建筑 | 平方米 | 510~610 | ||
架空层、地下室 | 平方米 | 760~960 | 层高2.2米以下 | |
屋面阁楼、屋面楼梯间 | 平方米 | 740~810 | 结构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层高2.2米以下未载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 | |
阳光房 | 平方米 | 300 | 不锈钢管、钢化玻璃顶棚 | |
450 | 铝合金钢化玻璃封闭 | |||
生产用灶 | 座 | 1600 | ||
素砼块体(机墩、机座) | 立方米 | 350 | ||
钢砼块体(机墩、机座) | 立方米 | 500 | ||
污水管 | Ф200~300毫米以下 | 米 | 90 | 含排水管、沟 |
Ф500~600毫米以下 | 米 | 200 | ||
Ф800~1000毫米以下 | 米 | 400 | ||
Ф1000~1200毫米以下 | 米 | 500 | ||
Ф1200毫米以上 | 米 | 650 | ||
污水渠 | 0.06~0.3平方米以下 | 米 | 25 | 含排水渠、沟 |
0.3~0.6平方米以下 | 米 | 30 | ||
0.6~1.0平方米以下 | 米 | 40 | ||
1.0~1.5平方米以下 | 米 | 55 | ||
1.5~2.0平方米以下 | 米 | 65 | ||
2.0平方米以上 | 米 | 100 | ||
锅炉灶拆装、大型烟囱 | 按征收时实际评估价格补偿 | |||
三相电、单位企业供电专变 | 按征收时电力部门规定移装标准的70%补偿 |
备注:1.房屋架空层指商品房买卖时购入合法使用权,建筑面积未载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不包括按1/2面积记载入证的架空层。地下室面积需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范围以内的部分。
2.阁楼、屋面楼梯间指顶层结构完整的附属阁楼、屋面楼梯间,且面积未计入房屋所有权证;已发证的阁楼、屋面楼梯间,其层高不足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3.表2中附属物及有关设施项目以外无参考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确定。
2.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价格参考表
房屋结构类别 | 楼层层高 | 重置价格(元/㎡) | 主要条件 |
框架 | 3.6米以上 | 1410~1510 | 房屋结构完好,内墙、天棚粉刷,外墙装饰,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 |
3.6米以下 | 1310~1410 | ||
砖混 | 3.6米以上 | 1210~1310 | |
2.9米~3.6米 | 1110~1210 | ||
2.2米~2.9米 | 1010~1110 | ||
砖木 (石砌) | / | 780~980 | 房屋结构完好,内墙粉刷,外墙装饰,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 |
泥木及其他 | / | 660~780 | 房屋结构完好,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 |
钢结构 | 5米~10米 (5米以下或10米以上按实际评估) | 400~600 | 简易结构。主要结构件为钢管,彩钢板围护及屋面,砼地面。 |
700~900 | 标准结构。主要结构件为型钢,砖砌矮墙、彩钢板围护及屋面,铝合金窗,砼地面。 | ||
900~1100 | 混合结构。砖墙全围护,型钢屋架,彩钢板屋面,铝合金窗,砼地面。 |
备注:1.本参考价中的装饰装修是指房屋结构以外的,且搬迁时不可移动,无利用残值的装饰、装修;拆移的装修不予补偿。
2.该装修补偿参考价已包含所有材料费、制作安装费及相应的管理综合费等。
3.表中未明列的装饰装修项目评估以征收决定发布前最近一期的造价信息发布价格为参考,结合装饰装修成新确定。
附件2
《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目前我市使用的是2018年制定《江山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需进行调整、重新公布,参考周边县市区的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标准体系,结合市场信息情况立足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根据工作要求,2020年我市调研学习了衢州市柯城区等周边县市区补偿价格标准体系。结合市场信息情况,立足我市实际,将《江山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调整为《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在原有的江山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价格评估和工程咨询机构讨论修改,形成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