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612C/2021-13483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发文字号: | 江发改〔2021〕34号 |
江山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核准江山高铁站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城区停车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20〕84号)等文件规定,经成本调查及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江山高铁站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收费标准。
1小时内(含1小时)每车次收费2元,超过1小时,以1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收费1元;连续停放24小时(含24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
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免费政策:
1.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超出30分钟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2.尾数时间计算: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3. 免收费情形: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三、明码标价制度。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做好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服务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同时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