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1-13356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被处罚单位:浙江江山木兰春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6820J
公司地址: 江山市贺村镇花园路11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邮政编码: 324100
主要负责人: 周**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浙江江山木兰春家居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0﹞2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0﹞138号);2.周**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浙江江山木兰春家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余巍魏、惠向丙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应急罚告〔2020〕行52号),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江山木兰春家居有限公司给予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