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81B/2021-13346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5-31
发文字号: 江三资〔2021〕3号

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效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合同签订

(一)明确合同签订主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主体是村经济合作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经济关系的,均应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其签订合同,原以村民委员会、队组或并村后的自然村发包的应统一规范。

(二)规范合同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统一的《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三)规范合同内容。承包(租赁)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合同到期后的资产归属等事项条款内容。特别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合同中要对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置办法做出约定。

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需征用或占用承包土地或其它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在承包方收到国家征用或占用出租(租赁)的资产资源通知的1个月内(特殊情况3个月内),承包(租赁)方必须自行处置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原状。

3.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或其它资源资产进行违规种植或使用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违规种植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因停止违规种植或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予赔偿。

4.合同中要有承包方不按时缴纳承包(租赁)款进行如何处置的条款约定。合同中要约定承包方超过一定期限(如1个月)不缴纳承包款,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资产资源进行重新发包,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予赔偿。

(四)规范合同期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店面、厂房、仓库等经营性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期限一般为5年。晒场、堆场、山塘、鱼塘、水库、杂地等自然性资源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山场等自然性资源项目使用权承包、租赁或者拍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确需延长的,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项目业主报乡镇(街道)审批。依法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经乡镇(街道)初审后逐级报批。对已签订超过期限的承包合同,应妥善引导,按规定程序作出完善、变更或重新签订,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五)规范合同签订价款。村经济合作社要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或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提出相应标的物的承包(租赁)现行最低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作为合同签订、修改完善的依据。合同期内承包款的确定应考虑物价因素和逐年增长的趋势,建立逐年增长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加强合同管理

(一)建立合同预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前须经村班子会议或社员代表大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乡镇(街道)预审。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镇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涉及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冲突等。预审后乡镇(街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村集体根据预审意见在村内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

(二)建立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需将合同报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初步方案提交村班子会议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时形成的决议;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报告;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乡镇(街道)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经济合同原件、补充协议原件;经济合同公示结果等。“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建立台账、统一合同编号、统一登记备案、统一信息录入的“四统一”原则,及时登记和保存相关信息,录入“三资”系统,并将合同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按规定时限保存。

(三)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台账,及时登记合同签订兑现情况。每年12月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公布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兑现情况,合同兑现情况同村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四)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安全保管制度,保证档案安全。

三、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定期组织开展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清理(每年不少于1次),及时解决集体经济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市“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对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检,依法纠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妥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遗留问题,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除依法指导和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和规范合同外,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1.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3

          2.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3.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22日



  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