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1-12481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26 |
被处罚单位: 江山市怡博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 江山市贺村镇贺福北路447-1号 邮政编码: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3********(33****)
违法事实及证据:4月20日上午,我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未查见你公司员工的三级教育记录和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资料,即你公司未如实记录2021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5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36号)。2.***和***的询问笔录各1份。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21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王川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 行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江山市怡博工艺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