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081E/2021-12473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5-25
发文字号: 江政办发〔2021〕2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01-2021-0003
有效性: 废止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促进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主体优选机制

推行重大项目招标方案会商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会商程序,提高会商效率,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且有资信或技术分设置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研判,由四大办(或大监管服务办)联席会议集体审议,重点审议资质设置、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探索试行评定分离。省市重点(重大)项目、技术复杂、难度系数高或工艺特殊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拟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须提请市级层面审议同意。

推行技术答辩。技术标采用打分制的项目,鼓励采用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现场答辩的方式。招标文件须明确技术答辩、评审要求、评分细则、评分区间设置等内容。采用技术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加大技术类专家的配备,技术类专家必须为5人或以上单数。技术答辩评审由技术类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组长同时兼任评审组组长。

合理选择工程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以及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发包。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招标人须提请市级层面审议同意。

完善工期论证机制。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工期进行科学论证。现有明确工期定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压缩的工期一般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如超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增加赶工费用外,还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

提高法定规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效率。法定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工程量清单或资信技术标)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不少于3日。法定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量清单或资信技术标)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日,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时间不少于3日。法定规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得少于1日。如遇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判定无效标行为。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作出无效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完善交易平台电子化,推进标后监管数字化,鼓励推进BIM等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三、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严格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合法性负责。

严格控制施工类项目采用下浮率招标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年度招标项目除外)。原则上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施工类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拟采用下浮率招标的,必须经市级层面审议同意。

重点规范房建市政资信技术标设置。设计类项目技术标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技术通用的施工类项目,原则上只可设置信用评价分。技术难度较高、专业性较强、投资规模较大的施工类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2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80%。除设计、施工外的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奖项设置原则上一个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个,每项奖项最多不超出1分。业绩设置不得超过招标项目规模标准,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般每子项业绩不超出2个,每个最多不超出1分。交通、水利类项目按国家、省、衢州市相关行业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特殊交易实行分级审定制。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先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论证,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报监管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未进入市级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人集体决策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本单位内控制度履行审定手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抽取管理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法定规模以上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法定规模以下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乡镇街道、部门单位需派招标人代表的,招标人代表应对项目情况熟悉,并具有相应的专业业务能力。

全面实行评标专家线上随机抽取。完善审批、抽取和监督工作流程,形成工作闭环。法定规模以上技术标采用打分制的项目,应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严格控制库外组建评标委员会。除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以外,原则上不得库外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因特殊原因需库外组建,招标人须提请市级层面审议同意。

五、进一步规范异议投诉处理

招标人负责异议的受理和答复。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将异议抄送监管办,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的答复应当合法、及时、准确、严谨,异议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招标人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答复情况同时抄送监管办。

投诉受理实行分级负责。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投诉由监管办统一受理。未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由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招投标监管组织自行受理。

规范办理程序。监管办收到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根据职能分工将投诉件移送至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办移送的投诉件应当即时接收。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以下并称“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投诉处理决定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需同时抄送监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投诉受理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函复监管办。

强化责任追究。异议、投诉处理单位发现招投标活动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标后履约监管

实施标后监管清单化管理。各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建立履职清单,明确责任人,切实履行标后监管职责。建设单位履行标后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履约监管清单加强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人员到位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标后管理法定职责,以行业监管清单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工程招投标及标后履约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监管办重点围绕各方主体履约情况开展检查,建立监管整改清单,对发现的问题以《监管建议书》的形式交办,督促抓好整改工作。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影像考勤。影像考勤范围为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交通和水利项目及其他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影像考勤的工程项目。考勤对象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由监管办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健全监管机制,注重结果运用。

七、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信用管理。完善信用赋分机制,信用评价应加大项目建设现场评价指标的权重。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投标人承诺书式样和内容,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分步推进第三方信用报告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的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应当作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重要参考。

强化不良行为认定运用。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主管范围内不良行为的认定,认定结果除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外,还应报监管办进行记录和公告。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定的,由监管办督办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及时应用至招标投标活动中。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