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081E/2021-1244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5-19
发文字号: 江政办发〔2021〕22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禁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江山市禁渔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禁渔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我市禁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江山港干流及主要支流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江政通〔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禁渔内容

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其中,江山港干流及广渡溪、卅二都溪、横渡溪、长台溪、丰足溪、碗窑溪等6条主要支流为禁渔区,实行全年禁渔,禁止除杆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作业,禁止随船携带禁止作业的渔具,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管理目标

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禁渔管理体系,开展禁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活动,实现群众守法意识得到有效增强,非法捕捞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三、工作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

1.牵头负责拟定打击非法捕捞行动相关工作机制。

2.牵头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3.定期对乡镇(街道)开展禁渔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4.开展护渔巡查,依法查处辖区内发生的非法捕捞案件。

5.负责和周边县(市、区)、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

(二)市公安局

1.负责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查处。

2.积极配合禁渔管理工作,保障执法行为正常开展,依法查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

(三)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承担各类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禁用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开展执法检查。

(五)市水利局

配合做好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执法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在禁渔区域水域边界和重点地段制作并安装禁渔标示牌,公告禁渔内容,在辖区内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2.禁渔区沿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要组建二级护渔队伍,其它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视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组建。

3.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力量,开展涉渔违法行为日常巡查,清理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投放渔具。完善值班制度,在接到群众举报、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后要及时出动人员赶赴现场实地核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留证,并积极会同执法部门共同处置。

4.落实社会治理体系,以《村规民约》形式制定和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规定。全面开展涉渔工具、涉渔人群、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摸底调查、编号登记造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禁渔是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江山大花园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禁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物资,切实承担起禁渔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将禁渔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大法制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版画、手机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辖区水域禁渔规定,组织人员深入非法捕捞高发村镇、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散发宣传手册,发动群众参与禁渔、支持禁渔,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压实工作责任。禁渔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压实压紧责任,抓实抓细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