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09A/2021-123176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2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江山市民政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及《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且常住在本市境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福利保障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遵循突出重点,逐步普惠,政府保障与法定赡(扶)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机制。
市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补贴福利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业务指导,专业服务组织、有资质的养
老服务需求评估组织的引进和业务监督。
市财政部门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卫健、人力社保、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补贴福利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建立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具体业务工作。
村(社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养老服务员,传达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保障政策,协助调解相关老年人的家庭纠纷,做好老年人权益维护工作;协助老年人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福利保障申请、需求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五条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包括两类,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根据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社会养老服务补贴。
(一)一类补贴对象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二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中度依赖的老年人;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重度依赖的老年人;
3.个人月经济收入2000元以下且年龄92(含)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的对象中,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福利待遇。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
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一类补贴对象执行。
第八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与养老服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章 补贴方式
第九条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购买服务协议,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企业或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第五章 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江山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经济条件证明:
1.一类补贴对象应提供有效期内《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复印件。
2.二类补贴对象中的中度依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复印件,重度依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提供《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救助证》复印件,92(含)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存折或发放清单复印件。
第十二条 社区(村)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基本符合条件的,在《江山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请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不符合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接到社区(村)上报的《江山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个人收入进行核对,形成收入核对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除92周岁(含)以上个人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高龄老人不需评估外,由乡镇(街道)联系专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组织每季一次上门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根据评估组织优惠情况,给予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评估组织上门开展评估,如实填写《江山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附件2)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评估情况,形成《江山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附件3)。
第十五条 社区(村)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意见予以公示(附件4),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联系评估组织,安排原评估人员以外的人员实施复检评估。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将签署意见的《江山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不予批准的,退回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协议。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名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及服务满意度测评情况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市民政局根据服务情况将服务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满意度测评,如发现因工作不力,服务质量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或以发放实物(钱款)代替服务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服务资格、停拨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社区(村)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在次月停止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审批、养老服务满意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从事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补贴项目由市民政局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意见》(浙财社〔2015〕193号)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实施,乡镇(街道)在市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范围内自行选择承接主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江民〔2017〕167号文件废止。
附件1
江山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文 化 程 度 | □文盲 □略识字 □能读字,最高学历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 |||
居 住 | □孤寡、独居 □空巢 □与子女亲友共住 | |||||
经 济 条 件 | □低保 □低保边缘户 □个人月经济收入2000元以下 | |||||
年 龄 | □60-79周岁 □80-91周岁 □92周岁及以上 | |||||
户籍所在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居 住 地 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联 系 电 话 | ||||||
代理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代理人地址 | ||||||
联 系 电 话 | ||||||
申请入养老服务方式:□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接受居家养老服务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意见: 乡镇(街道) 村(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江山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乡镇(街道):
村(社区):
1、首次评估□
2、复检评估□
3、变更评估□
评 估 类型:
本次评估时间:
评 估 单 位: (盖章)
评估员姓名:
江山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评估事项 | 评 估 内 容 | 评估分 | |||
(1)进食 | □ 0分 自己在合理的时间内(约十秒钟吃一口)可用筷子取食眼前的食物。若需进食辅具时,应会自行穿脱。 | □ 5分 需别人帮助穿脱辅具或只会用汤匙进食。 | □ 10分 无法自行取食或耗费时间过长。 | ||
(2)移动 | □ 0分 可独立完成,包括轮椅的刹车及移开脚踏板。 | □ 5分 需要稍微的协助(例如:予以轻扶以保持平衡)或需要口头指导。 | □ 10分 可自行从床上坐起来,但移位时仍需别人帮助。 | □ 15分 需别人帮助方可坐起来或需别人帮助方可移位。 | |
(3)个人卫生 | □ 0分 可独立完成洗脸、洗手、刷牙及梳头。 | □ 5分 需要别人帮助。 | |||
(4)入厕 | □ 0分 可自行进出厕所,不会弄脏衣物,并能穿好衣服,使用便盆者,可自行清理便盆。 | □ 5分 需帮助保持姿势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卫生纸。使用便盆者,可自行取放,但须依赖他人清理。 | □ 10分 需他人帮助。 | ||
(5)洗澡 | □ 0分 可独立完成(不论是盆浴或沐浴)。 | □ 5分 需要别人帮助。 | |||
(6)行走于平地上 | □ 0分 使用或不使用辅具皆可独立行走50米以上。 | □ 5分 需要稍微的扶持或口头指导方可行走50米以上。 | □ 10分 虽无法行走,但可独立操纵轮椅(包括转弯、进门、接近桌子和床沿)并可推行轮椅50米以上。 | □ 15分 需别人帮助推轮椅。 | |
(7)上下楼梯 | □ 0分 独立完成。 | □ 5分 需要稍微帮助或口头指导。 | □ 10分 无法上下楼梯。 | ||
(8)穿脱衣服 | □ 0分 可自行穿脱衣服、鞋子及辅具。 | □ 5分 在别人帮助下,可完成一半以上的穿脱动作。 | □ 10分 不能自行穿脱衣服。 | ||
(9)大便控制 | □ 0分 无大便失禁,并可自行使用塞剂。 | □ 5分 偶有失禁(每周不超过一次)或使用塞剂时需人帮助。 | □ 10分 经常失禁,需要别人处理。 | ||
(10)小便控制 | □ 0分 日夜皆不会尿失禁,或可自行使用并清理尿套。 | □ 5分 偶尔会尿失禁(每周不超过一次)或尿急(无法等待便盆或无法及时赶到厕所)或需别人帮助处理尿套。 | □ 10分 经常失禁,需要别人处理。 | ||
总 分 | 评估分 | ||||
结 论 | □ 正常 □ 轻度依赖 □ 中度依赖 □ 重度依赖 □完全依赖 |
注:评估分值=总分×1/2。正常(0分)、轻度依赖(0≤5分)、中度依赖(5≤25分)和重度依赖(25≤40分)、完全依赖(40<X≤50分)
附件3
江山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
老人姓名 |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
民 族 | 性 别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婚姻状况 | ||||
家庭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路 号 | ||||
身体状况 | 正常( ) 轻度依赖( ) 中度依赖( ) 重度依赖( ) 完全依赖( ) | ||||
经济状况 | 低保( ) 低保边缘户 ( ) 个人月经济收入2000元以下( ) | ||||
服务需求 | 需要居家服务( ) 需要机构服务( ) 不需服务 ( ) | ||||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公示(样本)
本(乡镇)街道对申请养老服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社会救助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为期5天( 年 月 日至 月 日)的张榜公示,敬请大家监督。
老年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户口地址 | 居住地址 | ||||||
公 示 内 容 | |||||||
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认定,该户家庭经济情况属于低保( )或低保边缘户( )或个人月经济收入2000元以下且92(含)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完全依赖 经审核,符合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 |
监督电话: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社 区 居 委 会:
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
( )号
:
您的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已收悉,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认定,您的自理能力等级属于:
中度依赖( ) 重度依赖( ) 完全依赖( )
经审批,您的服务补贴申请被批准,补贴额度 _______________
服务形式:
□ 上门服务
□ 日托服务
□ 入住机构
开始日期 ____________
特此告知
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存根)
( )号
:
您的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已收悉,经审核,因:
□ 不符合低保相关享受条件
□ 不符合低保边缘户相关享受条件
□ 不符合个人月经济收入2000元以下且年龄92(含)周岁以上
您的服务补贴申请未被批准。
特此告知
承办人
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