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1XL/2021-14359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文字号: | - |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3日,江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在国道日常巡查时,发现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污染公路路面(沥青)。执法人员发现车辆污染公路路面(沥青)的情况后,立即对现场污染面进行丈量,污染面积有10平方米,并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告知立即停止污染行为。
处理结果:江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对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污染公路路面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随后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和作出赔补偿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参照《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要求当事人缴纳赔(补)偿300元。同时对相对人进行了宣传教育。
法律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六十条 :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