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814720614934/2021-14307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为规范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化工园区(上余2021004#-013#区块)村庄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化工园区村庄搬迁项目规划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上余2021004#-2021013#区块区位图)。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征收人
江山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管理部门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五、实施单位
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补偿安置对象
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七、签约期限
签约搬迁公告之日起20日,具体签约搬迁时间另行公告。
八、房屋征收资金落实
本项目资金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集镇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只可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进行安置。
(一)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是按照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在规定集体土地安置点内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2.迁建安置中涉及建房资格、建房标准、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建房申请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房户现有房屋审查等与建房审批相关的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执行。
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签约期限截止日内,凡新出生、新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死亡的予以核减。
3.迁建安置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迁建安置宅基地提供占地面积105㎡、125㎡两种户型,申请条件、程序等按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执行,被征收户宅基地建房审批标准面积超出所选户型面积的部分,按货币安置方式的综合地价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4.本项目迁建安置点:山头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点在大溪滩村划定的安置范围;一都江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点在一都江村划定的安置范围。
(二)集镇公寓安置
1.集镇公寓安置是指为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公寓式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2.集镇公寓安置规定:
第一类:在项目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但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而申请集镇公寓安置且审核通过的被征收户。
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本类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可享受不超过20㎡的增购面积。
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
第二种方式,合法建筑面积低于60㎡,按60㎡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在60㎡至180㎡之间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按180㎡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二类:在项目范围内拥有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户(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权所有人,仍按1户计算)。
可安置面积的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低于60㎡,按60㎡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在60㎡至180㎡之间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按180㎡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可享受20㎡的增购面积。
第三类:根据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八款、第九款的规定,主动放弃申请建房审批资格而申请集镇公寓安置的人员。
可安置面积的认定:
(1)根据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
(2)根据本方案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的: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2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80㎡。
3.集镇公寓安置以产权户为单位进行合并补偿安置,征收红线内外均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可将产权合并后按一个产权户确认安置。
4.本方案集镇公寓安置涉及人口条件的界定参照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执行。
5.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确定价格予以补偿。
(2)集镇公寓基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保障价为2400元/平方米,优惠价的基准价格为3600元/平方米。
(3)第一类、第二类:在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可安置面积按基本价结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范围但在可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保障价结算,增购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4)第三类:可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算。
(5)储藏室按96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6)地下车位将结合房屋车位配比、需求程度等情况合理定价,按自愿原则购买。
(7)集镇公寓单元内设置电梯的,每套安置房按基本价减免3平方米价款,减免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计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6.本项目集镇公寓安置点位于大溪滩村划定的安置范围内,安置房户型面积分别为60㎡、80㎡、100㎡、120㎡、140㎡,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三)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是按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和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2.货币安置方式的综合地价标准,由上余镇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所在区域集体性质住宅宅基地选位费等因素进行核算,原则上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3.选择货币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房屋,现有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十、被征收人补偿、补助、奖励内容
(一)房屋重置价格评估、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江政发〔2021〕63号文件执行。
(二)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20平 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再按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 迁建安置或集镇公寓安置按两次搬迁计算,只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按一次搬迁计算。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算,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宅基地(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12个月(安置房为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符合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八款的人员,若选择集镇公寓安置,该人员的配偶在原村宅基地及房屋处置到位的,可享受15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12个月;选择集镇公寓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2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房的,分别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签订协议分二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30000元签约奖励;第16日至第20日之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20000元签约奖励。
2.腾空奖励: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2022年2月20日前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20000元腾空奖励。
(五)网格奖励: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若干网格,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网格内成员签约和房屋腾空情况给予相应网格奖励。
1.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单个网格全部签约并在2022年2月20日前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该网格每户10000元的网格清零奖励。
2.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第16日至第20日内,单个网格全部签约并在2022年2月20日前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该网格每户5000元的网格清零奖励。
3.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单个网格签约率未达到100%的,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约并按期腾空的每户按5000元享受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第16日至第20日内签约并按期腾空的每户按2500元享受奖励;未签约户不享受奖励。
(六)在被征收范围内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产权房屋的,不予支付签约、腾空、网格奖励;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八款、第九款规定人员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的,只给予签约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参照(江政办发〔2021〕62号)执行。
(八)建房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助。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建房意外伤害险,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资金,统一参保。
(九)对于安置点地基基础超深较大的安置户,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实际增加的工程成本给予相应的补助。
十一、房屋及土地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及补偿
(一)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权证等为依据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权证记载面积的,按实认定。
(二)相关部门虽未明确层数,但一体建造的房屋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三)未批先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合法产权,限额以外的不予确认合法产权但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村民建房合法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标准执行。
2.不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确认合法产权,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3.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85%予以评估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项目区内外有合法房屋自愿注销登记,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
4.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批拆建的,拆建后房屋占地面积小于拆建前房屋证载占地面积的,按拆建后房屋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拆建后房屋占地面积大于拆建前房屋证载占地面积的,按拆建前证载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四)与主体房屋同时设计建造,且主体房屋功能所必需的室外楼梯、门厅、阳台等,不论是否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均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确认。其中:室外楼梯有上盖的按全面积计算,无上盖的按减半面积计算。第二层阳台底悬挑,如阳台在合法建筑占地范围内(含认定合法占地),该阳台底垂直投影面积按全面积计算;如阳台在合法建筑占地范围以外,则该阳台底垂直投影面积按减半计算建筑面积;如阳台底为公共通道,该阳台底不计算建筑面积。第二层、第三层阳台按全面积计算。
(五)民间私下调剂、买卖但未经转让登记的不予认可。
(六)无证祖传老屋,由上余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产权认定。
(七)砖木及其他结构房屋屋面檩条上沿与楼板间距未达到2.2米的,按阁楼标准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评估补偿。未认定合法产权的砖木及其他结构一层房屋不计算阁楼面积。
十二、其他规定
(一)对已经处罚过的生产用房、简易房屋等非住宅建筑物,仍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
(二)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三)已利用临时房屋生产经营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按4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搬迁安装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被征收人在同一村有多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产权房屋,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项目区外的合法产权房屋合并补偿安置。
(五)父母与农业户口的子女,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户口已分户独立,父母选择迁建安置的,只能与子女合并安置,在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父母与子女已经分户独立的,可享受分户奖励和补助;父母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计算安置人口。
(六)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低于每平方米100元的,按其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偿;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的,结合成新率按实补偿。檐口高度达到2.6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装潢费用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上述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标准计算。
(七)合法产权人夫妻均已亡故的,该合法产权房屋须先分割。继承人在本项目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房屋的,继承取得的遗产面积与继承人在本项目范围内合法产权房屋面积合并后一起安置,该继承人只在合并后的安置面积范围内享受一份补助、奖励;在本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产权房屋且没有批建资格的全部继承人须合并为一户进行安置,只在合并户内享受一份补助、奖励。
(八)符合分户审批条件的无子多女家庭,父母须与其中一个符合建房审批资格的女儿合并迁建安置,其他符合建房审批资格的女儿可以选择继续保留该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符合分户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父母不得单独与女儿合并迁建安置,符合建房审批资格的女儿可以选择继续保留该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
(九)被征收人夫妻离婚后,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放弃建房审批资格,按本方案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
(1)至少一方已再婚满一年以上;
(2)夫妻离婚满五年,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户主会议,应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户主无记名表决,经应到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
(十)按本方案规定选择迁建安置或集镇公寓安置的已婚女儿,其配偶须将原村宅基地及房屋处置到位,征收人对该处置到位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另行予以补偿和安置。
十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村组集体房屋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村组集体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的确权房屋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三倍补偿,确权房屋建筑占地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倍补偿。
十四、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征收,
参照江山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项目各安置点迁建宅基地及集镇公寓房的具体挑选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对被查实的骗取补偿安置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十八、对在征收范围内应配合征收详查工作但拒不配合征收详查工作的被征收人,可由相关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对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该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依据,其房屋及附属物、装潢等的详查、评估工作及其安置人口等情况在征收动迁期间进一步核实,再按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动迁期间被征收人仍拒不配合核实的,在实施依法强制执行时确定相关价值,再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十九、对本方案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遵循本方案的原则共同商议后确定。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