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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12-15

江山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1-12-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领导小组机构设置

第一条 江山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江山市委领导下指导和统筹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置组长1人,由江山市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1人,由江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市级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委办、市发改局组成,设在市发改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照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点任务,按需建立工作专班并实施动态调整管理,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开展相关领域专题研究,推动形成示范经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省直厅局和国家部委衔接,争取更多改革授权和政策支持。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指导我市贯彻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衢州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计划(2021-2025 年)》,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

第七条 指导开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江山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研究部署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重点工作,研究审定重点任务清单、突破性抓手清单、重大改革清单、最佳实践清单,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及需要市委市政府予以支持的事项。

第九条 督促检查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指导编制共同富裕示范区年度评估报告,审定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督查考核结果。

 

三、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第十条 领导小组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建立领导小组专题会、工作例会制度,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部署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重点工作;

(二)研究审议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重大事项;

(三)协调解决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由组长主持召开,或由组长委托第一副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

(二)讨论重大改革试点方案、重大政策措施草案和重点任务实施方案;

(三)研究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的落实事宜,以及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建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主要指标目标、重点任务的落实推进情况;

(二)研究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的落实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副组长或办公室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召开。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领导小组专题会和工作例会,由涉及会议议题的相关单位参加。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市发改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建立领导小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二)组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建议;

(三)统筹制定、推进落实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点任务清单、突破性抓手清单、重大改革清单、最佳实践清单;

(四)负责与省、衢州市共富办汇报衔接,对标省内、衢州市内各县市区共同富裕推进情况;

(五)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开展督查考核,协调督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重点工作落实,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六)及时编发信息简报,积极向《浙里共富》报送信息,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的关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政策和方案,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方案,须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集中力量、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要经验、突出问题、舆情反映和应对措施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向上对接,掌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信息,及时报送我市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工作动态。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各成员单位制定的方案与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全市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年度工作总结,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完成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底按目标责任制进行检查考评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切实加强整体策划、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主导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