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1XL/2020-12033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03 |
发文字号: | - |
公路桥梁控制区内禁止采砂
【案情简介】
2018年-2019年期间,江山市上余镇部分村民利用节假期间执法人员力量薄弱时期,铤而走险将县道七大线上余大桥的桥下空间范围的砂石料肆意盗挖,对桥梁的运行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接到举报后,我局公路段路政管理大队及时安派人员对上余大桥桥底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现场取证调查,并将相关情况第一时间向我市水利、砂石办、上余派出所等部门单位汇报。经现场勘查,由于无序非法采砂,江山港上余大桥河段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水土严重流失,部分防洪堤坝已被挖掘跨塌,上余大桥部分桥梁承台塌空、桩基裸露,已严重危及江山港防洪安全和上余大桥桥梁安全。
【处理结果】
为及时有效的打击非法掠夺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砂石办、国土、水利、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力量,采取联合执法等手段,及时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同时,市扫黑办介入调查,深挖细核涉黑涉恶线索,要求市砂石办加强日常巡查和夜巡,一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取证查处,经过各部门的联合整治有效地保护了桥梁的通行安全。
【案件启示】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采砂人员的非法采砂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的条款,擅自在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违规采砂,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交通部门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擅自采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自行一力承担,同时危及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