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0-1190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7-02 |
发文字号: | 江政办发〔2020〕50号 |
《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6月1日市政府第63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现就规范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全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民生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创新性、改革性或意见分歧大、敏感性强的新项目和新政策。
(三)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国有重大资产。
(四)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资源分配等重大政策。
(五)全市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一)科学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民主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市长、分管副市长或者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提出决策建议,履行决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市政府提出与决策有关的建议。
(二)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审定。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梳理汇总后呈报市长审定,特殊事项也可临时单项报审。决策建议经市长同意的,列为决策事项;经市长同意取消的,终止决策程序。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组织起草工作。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指定。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程序。决策工作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决策方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
重大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重大事项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由市长审定后分别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流程。决策过程中,不得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不同意见如实载明。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市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做好资料存档。
(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特别规定。有关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报请市委研究的,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决策形成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督查落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