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81002630137E/2020-11582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发文机关: 市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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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5-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38号)、《浙江省户外运动发展纲要(2019-2025 年)》(浙体经〔2019〕13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精神,将运动休闲旅游新业态培育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型升级的优势产业、惠民健身的绿色健康产业和品质生活的助推产业。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由省体育局与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是指在浙江省境内,依托3个以上不同运动休闲资源(其中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不少于1个),具备健身、休闲、观光、度假、养生、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且规划保障到位、运动休闲特色明显、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综合体。

第三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是指在浙江省境内,由3个以上(含3个)不同的(海钓项目除外)运动休闲旅游项目(其中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不少于1个)串联而成,且规划保障到位、运动休闲元素丰富、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良好,辐射作用强的项目群。

第四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是指在浙江省境内,依托单个运动休闲资源,具备旅游功能,提供健身、休闲、观光、度假、养生、文化、娱乐等服务,且规划保障到位、运动休闲特色明显、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良好,辐射作用较强的项目。

第五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评定,坚持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评定,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旅游部门应落实专门处(科)室和人员对接辖区内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创建工作的指导,加强扶持、统一规划。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申请单位须符合下列评定标准:

(一)保障到位

1.有基地专项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具有一定前瞻性; 

2.市、县(市、区)体育、旅游部门重视,能把基地列入本地体育、旅游工作的重要内容; 

3.单位主要领导重视,成立创建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有专人负责;

4.项目经费保障充足、到位。

(二)特色明显

1.具有3项以上(含3项)骑行、徒步、登山、攀岩、飞拉达、漂流、冲浪、垂钓、海钓、潜水、冰雪、滑草、游艇、无动力滑翔、高尔夫、网球、马术、汽摩、CS、露营等不同的运动休闲特色项目(其中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不少于1个,其它组成项目标准参照第九条);

2.具有各运动休闲特色项目开展的标准场地(或自然条件)和足够器材;

3.各运动休闲特色项目教练、裁判等重点从业人员具有相关项目资质,有3名以上(含3名)国家二级(或以上)教练员、国家一级(或以上)裁判员或国家三级(或以上)体育经纪人;

4.高危体育项目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特定安全救护培训;

5.举办过市级以上运动休闲特色项目赛事或活动;

6.能初步形成运动休闲旅游特色项目文化。

(三)设施完善

1.基地设施

(1)运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运动设施利用率高,成为吸引运动参与者和游客的重要场所。

2.交通便捷

(1)可进入性较好。进出方便,道路通畅;

(2)有专用停车(船)场所,布局合理,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容量能基本满足需求,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3)项目内游览(参观)路线基本合理、顺畅;

(4)项目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3.运行规范

(1)有为运动休闲旅游项目参与者提供咨询的服务中心或相应场所,咨询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2)各种引导标识、标牌(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清晰美观,与景观环境基本协调。标识、标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规范合理;

(3)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规范、醒目。公众信息资料品种多,内容丰富,制作较好。能为运动休闲旅游者提供研究论著、运动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

(4)导游(讲解员)持证上岗,并应接受过运动休闲旅游培训,人数及语种能满足运动休闲参与者和游客需要。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

4.安全保障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工作的全面落实;

(2)消防、防盗、卫生、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标识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

(3)建立应急响应紧急救援机制和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配备运动休闲参与者和游客常用药品,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完整;

(4)医疗、救助条件较好。基地内应设医务室,有1名(含1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户外运动的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常用的急救药品、担架等,在基地10公里范围内,至少要有一所设备较好的医院,并与附近的医院建立良好的应急合作关系,签订应急合作协议;

(5)基地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环境优美

(1)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2)旅游厕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数量能满足需要,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异味、无污垢、无堵塞;

(3)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与环境基本协调,数量能满足需要,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垃圾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6.服务配套

(1)提供必要的邮政及通讯服务,且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能满足需要,造型与环境协调。

(2)购物场所布局基本合理,标识醒目,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基本协调;

(3)购物场所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4)对商品有明码标价,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5)旅游商品种类较多,运动休闲特色明显;

(6)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7)具备较强的接待能力,基地内有较完善的住宿和接待设施。

7.管理完善

(1)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2)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3)管理人员配备合理,5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

(5)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6)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7)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基本完整;

(8)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项目内有无障碍设施;

(9)运动休闲参与者和游客投诉的质量纠纷能得到及时较好解决。

8.资源和环境保护优良

(1)所在地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1996的一级标准;

(2)所在地噪声质量应符合GB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所在地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3838-2002规定的III类及以上标准,饮用水各项指标应符合当地的检测标准;

(4)基地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2002的要求;

(5)自然景观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基本保持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科学管理运动休闲旅游项目的游客容量;

(7)建筑布局基本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基本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基本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8)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较好;

(9)基地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四)经济效应和市场吸引力

1.基地经济效益良好,能持续营利;

2.有一定市场辐射力;

3.在省、市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和示范性;

4.年接待游客量达到30000人次以上;

5.游客满意度抽样调查达到90%以上;

6.能吸纳一定的本地劳动力就业。 

第八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申请单位须符合下列评定标准:

(一)特色鲜明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应由3个以上(含3个)骑行、徒步、登山、攀岩、飞拉达、漂流、冲浪、垂钓、海钓、潜水、冰雪、滑草、游艇、无动力滑翔、高尔夫、网球、马术、汽摩、CS、露营等不同的(海钓项目除外)运动休闲旅游项目组成,其中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不少于1个,其它组成项目标准参照第九条。

(二)规划保障到位

1.规划科学合理,具有一定前瞻性; 

2.线路涵盖区域内体育、旅游部门重视,能把项目列入本地体育、旅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运动休闲旅游元素丰富

1.线路涵盖项目应共具有3项以上(含3项)运动休闲旅游特色项目;

2.线路交通科学、合理;

3.举办过贯穿整条线路的市级以上赛事或活动;

4.能初步形成运动休闲旅游线路文化;

5.具有一定的运动休闲旅游接待规模,线路内应有3星级以上(含3星级)酒店,接待规模应在100个床位、300个餐位以上。

(四)经济效应和市场吸引力

1.基地经济效益良好,能持续营利;

2.有一定市场辐射力;

3.在省、市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和示范性;

4.年接待游客量达到30000人次以上;

5.游客满意度抽样调查达到90%以上;

6.能吸纳一定的本地劳动力就业; 

第九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申请单位须符合下列评定标准:

(一)保障到位

1.有项目专项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具有一定前瞻性; 

2.市、县(市、区)体育、旅游部门重视,能把项目列入本地体育、旅游工作的重要内容; 

3.单位主要领导重视,成立创建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有专人负责;

4.项目经费保障充足、到位。

(二)特色明显

1.有骑行、徒步、登山、攀岩、飞拉达、漂流、冲浪、垂钓、海钓、潜水、冰雪、滑草、游艇、无动力滑翔、高尔夫、网球、马术、汽摩、CS、露营等运动休闲特色旅游项目;

2.具有运动休闲旅游特色项目开展的标准场地(或自然条件)和足够器材;

3.运动休闲特色项目教练、裁判等重点从业人员具有相关项目资质,有1名以上(含1名)国家二级(或以上)教练员、国家一级(或以上)裁判员或国家三级(或以上)体育经纪人;

4.高危体育项目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特定安全救护培训;

5.举办过市级以上运动休闲特色项目赛事或活动;

6.能初步形成运动休闲特色项目文化。

(三)设施完善

1.交通便捷

(1)可进入性较好。进出方便,道路通畅;

(2)有专用停车(船)场所,布局较合理,容量能基本满足需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3)项目内游览(参观)路线基本合理、顺畅;

(4)项目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服务配套

(1)有为运动休闲旅游项目参与者提供咨询的服务中心或相应场所,咨询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2)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清晰美观,与景观环境基本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规范合理;

(3)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规范、醒目。公众信息资料品种多,内容丰富,制作较好。

(4)导游(讲解员)持证上岗,并应接受过运动休闲旅游培训,人数及语种能满足运动休闲参与者和游客需要。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

3.安全保障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工作的全面落实;

(2)消防、防盗、卫生、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标识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

(3)建立应急响应紧急救援机制和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配备运动休闲参与者和游客常用药品,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完整;

(4)医疗、救助条件较好。项目内应设医务室,有1名(含1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户外运动的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常用的急救药品、担架等,在项目10公里范围内,至少要有一所设备较好的医院,并与附近的医院建立良好的应急合作关系,签订应急合作协议;

(5)基地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4.环境舒适

(1)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2)厕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数量能满足需要,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异味、无污垢、无堵塞;

(3)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与环境基本协调,数量能满足需要,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垃圾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4)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较好。

5.管理完善

(1)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2)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3)管理人员配备合理,5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

(5)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6)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基本完整;

(7)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项目内有无障碍设施;

(8)运动休闲参与者和游客投诉的质量纠纷能得到及时较好解决。

8.资源和环境保护优良

(1)所在地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1996的一级标准;

(2)所在地噪声质量应符合GB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所在地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3838-2002规定的III类及以上标准,饮用水各项指标应符合当地的检测标准;

(4)项目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2002的要求;

(5)自然景观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基本保持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科学管理参与运动休闲旅游项目的游客容量;

(7)建筑布局基本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基本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基本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8)项目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四)经济效应和市场吸引力

1.项目经济效益良好,能持续营利;

2.有一定市场辐射力;

3.在省、市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和示范性;

4.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5000人次以上;

5.运动休闲参与者和游客满意度抽样调查达到90%以上;

6.能吸纳一定的本地劳动力就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运动休闲旅游工作以来的情况报告;

(二)《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或优秀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相关运动休闲旅游服务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八)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九)环保、科技成果、专利、文明单位、重要获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与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成立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评定专家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有关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市级初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察,结合区域、类型、档次、组合等情况,将符合资格的基地、线路和项目,报省体育局与省文化和旅游厅审议后评定为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评定专家组同时负责指导各地开展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创建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按如下程序逐级上报:

(一)申请单位直接向当地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级体育主管部门。

(二)市体育主管部门联合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择优推荐至浙江省体育局。

(三)浙江省体育局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报浙江省体育局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四)对浙江省体育局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的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分别在省体育局与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由省体育局与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颁发“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或“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证书和牌匾。标牌须置于项目或线路组成项目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

第四章  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三年期满后,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重新申报,复评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或优秀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  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其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或优秀项目路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不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运动休闲人文及自然景观损坏,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未经审批的运动休闲旅游服务项目,或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运动休闲旅游服务;

(四)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总结材料;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七)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