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0-1105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20 |
被处罚人:朱利华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330881************家庭住址:江山市塘源口乡************ 联系电话:151******** 所在单位:江山市**烟花爆竹商行 职务: 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山市清湖街道********* 邮政编码: 324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19日,江山市**烟花爆竹商行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19﹞烟89号)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0﹞烟02号)1份;2.朱利华的询问笔录1份;3.江山市**烟花爆竹商行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朱利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朱利华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