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09A/2020-134237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9 |
一、政策解读: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领、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二、补贴形式: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与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养老机构、企业或组织根据购买服务协议,按照补贴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三、服务内容:(1)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由养老机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服务。(2)居住在家里的补贴对象,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选派专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服务。
四、对象认定:一类补贴对象:60周岁以上的低保且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二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中度依赖的老年人;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重度依赖的老年人;3.个人月经济收入2000元以下且年龄92(含)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五、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与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已经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和特困人员,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六、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经济条件证明(低保证复印件或收入证明),入住养老机构对象需提供入院协议书。
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政策
一、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江山市90周岁及以上城乡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从2018年8月起, 凡江山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经审批后,均可享受我市长寿保健补助金待遇。
二、发放形式
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按月直接支付到高龄老人的社保卡账户。
三、发放对象:江山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根据年龄段分为三类标准) :
一是90周岁至93周岁的老年人,从年满90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60元;
二是94周岁至98周岁的老年人,从年满94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150元;
三是99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从年满99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1200元。(从2020年4月由原来的500元提高至1200元)
四、申报程序
1.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下同)由江山市社保局发放,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高龄老人,其个人信息由社保局提供(含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社保卡账号和联系方式),本人不需要再申请。
2.养老保险不是由市社保局发放,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高龄老人,在符合条件前的1个月开始申请,由本人或亲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出示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江山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都要主动与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对个人信息,因死亡或户口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的对象,家属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