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735D/2020-0024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2 |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办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鹿溪中路240号,江山市财政局综合科,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jjssczj@163.com.
江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划拨土地收入、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并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省级及本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宗地核算。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安排。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国有土地出让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等方式。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收缴户(或国库),市财政局对缴入非税收入收缴户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缴国库。
第七条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土地出让金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向市财政局购领和结报。其中定金、保证金等使用往来款票据。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专项资金计提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计提。
土地出让业务费按不超过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予以安排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支出。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及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住房保障性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棚户区改造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用于政府在征收和收购土地过程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支出。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支出。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用于农村饮水、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性支出。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支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 、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等。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支出。按规定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出。
第十九条 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于支付破产、改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支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用于补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风险金、医疗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其他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优先用于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要向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支出倾斜,努力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拆迁补偿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土地出让年度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逐步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严格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和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