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艳等10位代表:
你们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建设居民户籍信息与村、社区共享系统》的议案(第275号)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应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口信息数据以全量或批量方式直接提供给其他部门。
2.如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行职责查询和使用常住人口信息,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及各派出所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尽可能从服务相关政府部门工作需要出发,提供查询、使用的结果。建立常态机制。
3.我局将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管理机制,各派出所户籍民警每月一次对辖区内户籍人口发生出生登记、死亡注销、迁移的人员户主姓名、新增(或注销、迁移)人员姓名进行通告;各村报账员(或户籍联络员)每月一次与辖区派出所户籍室进行《常住人口登记表》核对,确保常住人口信息数据鲜活、有效。
感谢你们对江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建言献策,促进江山加快发展。
江山市公安局
2019年5月5日
(联系人:吴雪薇,联系电话:139****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