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48N/2019-95748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文机关: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07 |
借用别人社保卡、小病大治
……
你知道吗?
这些“小动作”可能“惹大事”
下面这些行为你身边是否有发生过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
接下来,这些行为
将会严厉打击
↓↓↓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媒体通气会,会上正式公布了《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并设立了三个奖励等级。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办法》所称的医保资金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弄虚作假行为:伪造或涂改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采用让参保人员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
2、盗刷社保卡行为: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证历本、社会保障卡等,盗刷医疗保险费用的。
3、串换药品(医疗耗材)行为:将生活用品、保健品、耗材等不应由医保资金支付的物品串换成医保资金可以报销的药品、医用耗材、物品的。
4、乱收费行为: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乱收费、多收费的。
5、违规结算行为:为未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 出借、转让本人社保卡给他人使用的;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的;
• 伪造或涂改医疗发票及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的;
• 变卖用社保卡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或诊疗项目的;
• 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保,骗取医保待遇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 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伪造材料内外勾结骗取医保资金的;
• 泄露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医保资金损失的。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欺诈骗保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级:提供部分证据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级:提供有一定价值线索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切实守护好患者的救命钱
在你身边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件
我们的举报投诉电话请牢记:
0570—4116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