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612C/2019-12511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22 |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浙价资〔2018〕127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
联系人:邹宇 05704022826
邮 箱:345048682@qq.com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2日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江山市江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浙价资【2018】127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精神,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实现并轨,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58元,每立方米上调0.16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5元调整为2.58元,每立方米下调0.27元。现结合我市实际,经过成本调查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就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7元/米3 下调至3.42元/米3,每立方米下调0.28元。
二、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江价【2016】18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零时(用气时间)起至2019年10月31日24时。
四、建立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1-损耗率)
其中,输气管网损耗率按实核定,上限为5%。
2、联动启动点:原则上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进行同步调整,但确定购销价格联动启动点及价格调整幅度时应综合考虑其他成本变动等因素。实施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提前5个工作日在江山信息网或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请燃气企业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抄表计费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