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84XE/2018-8845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 | 大桥镇 | 成文日期: | 2018-04-04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江山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海上石油开采活动除外)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应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协同作战。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乡镇(街道、开发区)属地政府对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 矿山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2.2 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 10 人以上不足 30 人死亡的,或者 50 人以上不足 100人重伤的,或者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衢州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
2.3 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 3 人以上不足 10 人死亡的,或者 10 人以上不足 50人重伤的,或者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3.衢州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的。
2.4 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 3 人死亡的,或者不足 10 人重伤的,或者不足1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江部队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
3.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是市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市安监局。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落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时,市应急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安委办共同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对遭受矿山事故灾难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负责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国土局: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市人武部:负责根据市安委会的申请,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
市武警中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市消防大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矿山事故,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抢险救援组:由市安监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消防大队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
疗救护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市经信局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电力保障等。
5.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环保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6.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属地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等信息。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监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市安监局。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2 预警行动
全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国土、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可能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市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报告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在江企业在上报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市安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 1 小时内、力争 30 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 2 小时内、力争 1 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 2 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要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市安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还应当依照下列
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衢州市安监局和衢州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2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属地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由市政府迅速组织安监、公安、国土、环保、卫计、消防等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安委办派出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故灾害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3)根据救援需求,由市政府向衢州市安委办请求提供应急技术指导和支持,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现场处置;
(4)及时向衢州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2 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市安委会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上级安委会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按照上级安委会的统
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向上级政府报告相关救援情况;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开通市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
(3)市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5)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6)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江部队、武警部队、消防大队以及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7)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8)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4 现场紧急处置
1.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市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6.特殊险情的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或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
工作地点的安全。
5.6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一般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 2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市安委会负责终止应急响应。
6 处置
6.1 善后处理
由市政府牵头善后处置工作。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矿山事故,由安监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6.3 责任与追究
对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 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支持和督促江山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资金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装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属地政府等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每 3-5 年修订 1 次。各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属地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乡镇(街道)、江山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应急演练。市安委办应加强与周边县(市、区)矿山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江山市矿山主要救援力量及器材状况
2.江山市矿山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附件1
江山市矿山主要救援力量及器材状况
一、政府专职救援队伍
主要是以市消防大队、有关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担负全市范围内消防安全的主要任务。
二、江山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
江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是借助江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北蕉矿和江山市王村萤石矿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依托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成立的,主要是协助政府专职救援队伍对矿山事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主要应急救援设备
1.市消防大队
(1)破拆:可用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等装备破拆变形汽车、建筑物等,开辟现场进攻通道。
(2)登高:用登高车、梯子、保险绳、缓降器等实施高空抢险。高空抢险的高度为 32 米以下。
(3)地下救治:可用排烟机、热视仪、强光照明、防护装备等实施地下侦察、排气、救人。
(4)灭火、隔吸、稀释有毒有害物质:配有重型泡沫水罐车、登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等。
(5)江山市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有越野车、皮卡车、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千斤顶、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急救箱等物资。
2.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配备用电送电线路的专业抢修队伍和事故现场的应急照明装备。
3.市人武部及当地驻军:在突发特别重大事故时,可动用解放军、武警、民兵等武装力量,用于人员救护、围堤抢修、材料输送、维护秩序等重要工作。
附件2
江山市矿山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