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175/2014-883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贺村镇 成文日期: 2014-12-11
发文字号: 贺政〔2014〕143号

关于印发《木板加工企业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贺村镇

各木板加工企业:

  为深刻吸取“10.21”欣宇、“7.1”腾龙等木板加工企业火灾事故教训,镇政府与市竹木加工行业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组研究制定了《木板加工企业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供各单位在木板加工企业的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执行。各木板加工企业要树立主体责任意识,结合自身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筑实际,制定具体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贺村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木板加工企业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推进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要求、鼓励各企业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尽快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分时段推进既有木板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整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前投入生产的且层数不超过1层既有木板加工企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火灾隐患整改。

  2014年1月1日后投产或超过1层的加工生产用房,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2015年1月31日前应整改的火灾隐患

  1.减少木粉等易燃易爆物积聚,电气线路、机器设备等易产生火花等火源点应及时清理,做到无木粉、木屑,规范安装、使用粉尘收集设备。

  2.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使用,及时更换(改造)、套管保护老旧电气线路,安装“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

  3.规范用火管理,厂区内严禁吸烟。动火修理时,必须经业主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作业后,应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才可离开现场。大风天气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4.规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厂内设备、原材料、成品位置,保证疏散畅通,用宽度不小于8厘米黄实线划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4米。

  5. 增加灭火器配置,厂房(仓库)按每75平方米配置1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且每个放置点不应少于2具,每个车间至少配备一台35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其中厂房入口处、疏散走道中间处应摆放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

  6.加强消防水源建设,保证火灾扑救需要,厂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厂房入口处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配备到位。无市政供水或供水压力不足、流量不足的企业应设置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泵(向泵供电的电源应保证着火时有效使用)向厂区消防管网供水,鼓励邻近企业共同建造更大有效容积的消防水池,节约土地利用。

  7.厂与厂之间应至少保持10米以上防火距离,距离不足的可通过建超过厂房屋面0.5米以上的实体砖墙予以防护;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扩大防火分区的违法建筑应拆除。

  8.厂房与仓库应用实体砖墙进行完全分隔,砖墙上不应开门、窗。

  9.厂房内的烘房、锅炉房应靠外墙设置,并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与厂房相连通的部位应设乙级防火门。

  10.厂房、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24厘米厚实体砖墙进行独立分隔,并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砖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2015年4月30日前应整改的火灾隐患

  1.提高厂房等建筑耐火等级,钢结构厂房(仓库),钢柱四周应用实体砖墙维护,钢梁两端、中间应用实体砖墙支撑。

  2.厂房与厂房、仓库、堆场、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与室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3.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1500平方米的仓库、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堆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可沿建筑的任意两边设置消防车道,并设置消防车回车场。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厂房、仓库、堆场,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米。

  4.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设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标志。

  四、消防安全管理

  1.业主或生产负责人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

  2.业主或生产负责人应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应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3.安全出口不应锁闭;灭火器、消火栓及配件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