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的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山市动物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7月2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单位。
联系地址:江山市江城北路32号
联系人:毛荣华,联系电话:0570-40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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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2日
江山市动物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江山市林业局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闭环监管”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全市的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推动动物医疗废物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系统,不断提升无害化处置水平,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和环境污染隐患。
(二)工作目标。坚持常态长效,动态掌握全市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底数,到2026年底,建成1个市级动物医疗废物收集暂存点,推动实现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园等重点产废单位的规范收集、无害化处置全覆盖;到2027年底,实现更为完善的动物医疗废物“产废—分类—移交—转运—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协同机制更加健全。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江山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在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动物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1.动物诊疗机构;
2.动物饲养场;
3.其他有动物医疗废物产生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研究、检测等单位。
(二)动物医疗废物定义
本方案所称动物医疗废物是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废弃物,主要包括:
1.感染性废物:被动物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敷料);
2.损伤性废物:废弃的注射器、针头、手术刀、玻璃器皿等医用锐器;
3.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兽用药物及生物制品。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
1.责任人制度: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和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需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制,落实专门贮存场所和专门人员,防止动物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及随意丢弃。
2.源头分类与贮存: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在诊疗区、养殖区设置专用暂存间或贮存箱,并在外部张贴“动物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感染性/损伤性”等分类标签。必须使用防渗漏、防刺穿的专用包装物(如利器盒、黄色医疗废物袋),对动物医疗废物进行分类贮存,针头等锐器必须放入利器盒,按规定做好动物医疗废物及其外包装的消毒。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3.台账管理: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需建立动物医疗废物产生与移交台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种类、重量、数量、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时间及必要的图片影像等信息。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二)构建多元化收运体系
建立以“直收直运为主、代收点暂存中转为辅”的收集模式。
1.直收直运模式(适用于市区及大型养殖主体)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自行暂存条件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及江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可直接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处置单位应提供专用包装容器,并定期上门或到指定地点收集,减少疫病传播风险。
2.收集转运模式(适用于小规模户、偏远乡村)
针对较为分散的小规模养殖户,按照“县域统筹、乡镇负责”的原则,统一布局设立暂存点,委托有代收集、暂存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收集、暂存、转运工作。
暂存点应当设有较为独立的暂存场所,依据服务区域产废和清运周期,确定暂存场所暂存能力。
动物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确保记录完整,信息闭环。台账内容包括收集、暂存、转运等全过程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三)规范集中收运处置
1.处置单位:参照衢州市确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单位承担动物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转运要求:处置单位必须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在接收产废单位或暂存点移交的废物时,必须通过电子或纸质联单确认数量并签字。
(四)特殊情况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如禽流感、非洲猪瘟防控)中产生的动物医疗废物,应按照《江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车、专线”密闭转运,并优先进行处置。
四、处置费用
(一)收费原则
动物医疗废物处置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和“谁处置、谁收费”的基本原则。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具有法定资质的处置单位或收集暂存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相关费用。
(二)收费标准
动物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价格,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可参照《衢州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97期)确定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省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动物医疗废物处置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及时进行调整。具体可参照以下方式计价:
1.按箱计费:以专用收集容器(标准箱)为计价单位,按实际移交箱数结算;
2.协议定价:产生量特别大的单位可与处置单位签订长期协议,另行约定优惠价格。
(三)费用承担
1.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自行承担本单位动物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
2.江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养户:由双方按协议约定承担或协商处置费用;
3.代收暂存点:支持暂存点场地建设及前期设施设备投入,暂存点的运行管理(如消毒、容器维护、暂存场地费用)由各产废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向代收暂存单位支付。
(四)特殊情况处置费用
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产生的动物医疗废物,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临时指定处置单位进行紧急收运处置。相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承担”原则,由产生单位或应急处置责任主体与处置单位协商支付。
五、职责分工
建立“主体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过程中的动物防疫及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市级暂存点消毒和防疫工作。依职责查处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置动物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健局:负责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过程中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过程中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职责查处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置动物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动物医疗废物收运、贮存、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动物饲养场的宣传引导、网格巡查,防止随意丢弃动物医疗废物;协助做好暂存点的选址建设及运维巡查。
六、监督管理
(一)数字化监管。依托“浙农牧”应用系统和“省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推行动物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实现从产生到处置的全流程闭环追溯。
(二)强化应急管理。强化部门联动和上下协同,督促动物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置等单位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对突发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传播情况的,妥善做好应急处理,及时排查危害,消除影响。支持医废收集、处置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确保辖区内动物医疗废物应收尽收。
(三)宣传与培训。组织养殖场(户)、诊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及操作实践,落实作业规范,普及《浙江省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相关环保法规,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起草说明
为促进畜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强化动物医疗废物全链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根据浙江省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立健全,推动动物医疗废物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系统,起草了我市动物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相关主体对动物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理制度及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