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山市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贷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30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深化农业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激活农村土地和生产设施要素活力,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江山市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贷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若对文件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江山市江城北路8号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0-4022657

线上方式:请点击线上意见征集  

附件:江山市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贷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江山市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贷款试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深化农业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激活农村土地和生产设施要素活力,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银办发〔2025〕230号)《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浙银发〔2025〕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金融赋能乡村振兴工作导向,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支持相结合、依法确权与规范抵押相结合、风险可控与便民高效相结合,构建符合本市发展实际的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贷款机制体系,为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试点意义

开展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贷款试点,是盘活农村“沉睡资产”、激活农村要素市场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关键抓手,对推动农业生产设施规范化、资本化运作,增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动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权属清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保障确权登记、抵押贷款全流程合法合规,做到权属界定清楚、权责划分明确。

2.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压实各方责任,把握试点节奏,稳妥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3.公平诚信、便民高效。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4.因地制宜、创新突破。结合本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模式。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支持对象

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依法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土地经营权,并取得农业生产设施使用经营权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试点金融机构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山支行,鼓励其他银行积极参与。

三、确权登记

(一)确权登记范围

江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流转取得的设施农用地及依法依规建设的生产用房、地上不可搬迁构筑物等农业生产设施。

1.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日光温室,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食用菌房和植物工厂等,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养殖舍、工厂化循环水和养殖渔场等生产设施;

2.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分拣包装车间、冷藏保鲜、冷链物流、仓储烘干等固定配套设施;

3.其他农业生产设施。

(二)确权登记方式

1.设施农用地土地经营权登记实行“依法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设施农用地土地经营权登记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在附记栏中记载农业设施种类、建筑面积。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具体办法。

2.农业生产设施使用经营权登记实行“依法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办理设施农用地土地经营权证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核查,依法依规办理农业生产设施使用经营权属证书。具体办理流程,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办法。

四、抵押贷款

探索制定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操作规程,为抵押贷款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一)价值评估

由试点银行选定或培育专业评估机构,综合采取市价法、成本法或收益法等方式,构建符合农业生产设施特点的标准化价值评估体系,合理测算抵押农业生产设施价值,为后续贷款办理提供合理参考依据。

(二)抵押登记

办理抵押贷款时,借贷双方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设施农用地土地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经营权一并抵押,分别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办理抵押登记,其中设施农用地土地经营权抵押前需征得土地承包方、发包方同意。

(三)贷款办理

试点银行在开展具体贷款业务时,对贷款抵押率、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监测等事项予以细化明确,优化办贷流程,加大投放力度;精准衔接上级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充分释放政策叠加红利,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农业生产设施权属资产有效转化为信贷资源。

(四)产品创新

鼓励试点银行结合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和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融资需求,创新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融资信贷产品。积极探索“设施抵押+X”,如“设施抵押+活体抵押”“设施抵押+订单抵押”“设施抵押+存单质押”等金融产品,拓宽产品覆盖范围,创新“设施抵押+碳账户贷款”,有效提升贷款抵押率。

五、抵押物处置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确无力偿还的,可通过自行协商、部门协调、司法诉讼等途径处置抵押物。

(一)自行协商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履约还款的,优先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处置。借贷双方可就还款安排、抵押物处置方式等开展平等协商,明确处置流程、交易价款、资金支付与资产交割事项,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部门协调

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监管支局等部门组建协调小组,强化与贷款银行协同联动,当抵押贷款出现逾期、欠息、违约等不良倾向时,协调小组及时启动协调程序,召集借款人、贷款银行、抵押物所在镇村及相关方开展调解,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严格按照协议执行,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司法诉讼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经自行协商、部门协调等途径仍无法达成处置方案的,贷款银行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法定处置方式,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依法优先受偿。

六、风险防控

(一)多元增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专属担保产品,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拓宽交易信息传播范围,精准匹配受让主体,推动流转交易高效、便捷开展,为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二)贷后管理

贷款银行落实贷后管理主体责任,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抵押物存续状态及押品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信贷风险。市农业农村局发挥行业监管作用,主动协同配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督促借款人及时报告可能影响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的重大事项,实现信贷风险动态预警,保障抵押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三)尽职免责

贷款银行要充分考虑农业信贷风险特殊性,科学厘清市场经营风险与履职责任边界,建立适配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的尽职免责条款,明确免责情形,合理提高风险容忍度,激发开展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的内生动力。

七、附则

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实施细则,明确确权登记流程、抵押贷款流程、价值评估标准等具体事项,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