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881329988771Y/2026-1010398761
  • 主题分类:其他
  • 文件编号:江市监〔2026〕3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机构: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6-06-02
  • 有效性:有效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山市外卖骑手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解读<

各单位:

现将《江山市外卖骑手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江山市外卖骑手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强化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进程,保障人民群众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管辖范围内外卖骑手举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应当给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卖骑手反映以下外卖领域商家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假证套证、一证多店、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合、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

(四)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的;

(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

(六)环境卫生严重脏乱差的;

(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条  外卖骑手可以通过邮箱(zjjsfda@163.com)、电话0570-4114590(工作日8:30-17:30期间)等途径向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商家门头照片、具体违法问题描述及佐证材料(照片、视频、截屏等)。

第五条  外卖骑手登记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时,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后,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号,便于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明身份并发放奖励。

第六条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需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实施奖励发放。

第七条  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在先举报人;

(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一次举报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多个事项,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相关线索已事先被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的除外。

第八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反映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除反映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反映的问题在反映前已受理的,或经审核问题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四)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被举报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奖励,按季度统一发放:

(一)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的,奖励20元,计5分;

(二)立案查处并罚款的,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奖励50元,计10分;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奖励80元,计10分;

(三)每季度根据季度总积分进行排名,总积分不少于60分的前三名外卖骑手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现金奖励。

第十条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外卖骑手身份、反映内容和奖励等信息。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露的,外卖骑手可向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或江山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做好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外卖骑手应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对借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若根据举报线索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